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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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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教人員保險給付簡明表】公教人員保險給付簡明表(以下四項現金給付自得為請領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給付項目給付條件及補助標準應備文件備註殘廢給付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全殘者,給付36個月,半殘者18個月,部分殘者8個月。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全殘者30個月,半殘者15個月,部分殘者6個月。1、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及給付收據。2、殘廢證明書(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3、如請領因公殘廢應再檢送: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附考績(考成)證明書及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其他因公條款者,附因公殘廢證明書,由要
2、保機關詳敘被保險人因公殘廢之事實經過。1、給付金額以發生事故當月保險俸給數為標準。2、殘廢等級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為準。3、同一部位之殘廢,同時適用二種以上殘廢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申領。4、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30個月為限,因公者以36個月為限。5、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期滿一個月外,被保險人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簡明表】死亡給付1、因執行公務死亡者給付36個月。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者給付30個月
3、。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2、法定受益人證明書。3、死亡證明書文件。4、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5、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6、如請領因公死亡應再檢送:(1)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附考績(考成)證明書及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2)其他因公條款者,附因公死亡證明書,由要保機關詳敘被保險人因公死亡之事實經過。1、給付金額以發生事故當月俸額為準。2、死亡給付請領月數應扣除曾領養老給付月數。3、死亡給付應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其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繼承編辦理。如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
4、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4、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應會同監護人辦理,並檢附足資證明監護人身分文件。眷喪津貼1、父母、配偶因病或意外傷害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2、年滿12歲未滿25歲之子女因病或意外傷害死亡津貼2個月。3、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津貼1個月。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2、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3、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4、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及親屬關係公證書、海基會開具上項文件之驗證證明書(請領大陸親屬之喪葬津貼時須檢附)。1、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得在不重
5、領之原則下,擇一報領。2、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請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後不得更改。3、祖父母、岳父母、翁姑及25足歲以上子女死亡,均不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簡明表】養老給付1、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2、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1-10年:每年1個月11-15年:每年2個月16-19年:每年3個月20年以上:36個月3、88.5.31修法以後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每滿1年給付1.2個月4、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84年3月1日以後88年5月30日以前繳付保險費滿15年
6、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予以1次養老給付。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2、依法退休者附退休證明書或核定函。依法資遣者附資遣證明書或核定函。離職退保者附離職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併計請領,最高以36個月為限。2、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請領。3、養老給付請領案件可提前於退休、資遣生效日前20天寄送本部辦理。4、請領養老給付後,如重行加保之被保險人,原領養老給付無庸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
7、得合併計算,各次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月數仍以36個月為限,未達最高月數者,補足其差額,已達最高月數者,不再增給。5、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加保之被保險人,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重行加保期間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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