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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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銓敘部修正殘廢等級編號殘廢標準給付標準說明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因意外傷害或疾病全殘廢1雙目缺。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視力」之測定,根據萬國視力檢查表之規定,以矯正後視力為準。2.「眼瞼缺損」係指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之程度。「機能障礙」,係指運動障礙,開瞼時瞳孔範圍全覆或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著角膜者。2雙目視力均減退至○.○五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3雙目視野均小於十五度,且雙目視力均在○.一以下,經

2、治療三個月無效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4咀嚼及吞嚥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咀嚼機能喪失」係指除流質外,不能攝取其他食物。2.「吞嚥機能喪失」係指必須永久灌食者。3.「言語機能喪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生音、口蓋音、咽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2)聲帶全部剔除者。(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之損傷而患失語症者。5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6慢性心臟病,且有多次心臟衰竭,經治療六個月,仍遺留第四度心臟功能損害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

3、心臟功能損害分類標準(美國醫學會制定):第三度:有心臟病,且有重度行動障礙,休息時無症狀,但稍有活動即氣喘心悸,或胸痛症狀,不能從事任何操作勞動者。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銓敘部修正)全殘廢7嚴重心律不整(復發性心室性頻脈及持續性房室傳導阻斷等)合併多發性昏厥及第四度心臟功能損害,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第四度:有心臟病且無法活動,在靜止狀態下,亦有心臟衰竭症狀者。8惡性高血壓,且眼底有第四度高血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9因呼吸系統疾病所致肺功能障礙,需

4、氧氣或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慢性穩定狀況時,未給予額外氧氣呼吸,動脈血氧分壓低於(或等於)50mmHg,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2)需使用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肺功能障礙,係指由呼吸系統疾病引發,而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改進之慢性障礙者。10肝臟代償力喪失之肝硬化症,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無法改善且病情持續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病情持續」係指經連續治療六個月以上,病情呈現穩定狀態且無法改善而言;如已瀕臨死亡或彌留狀態,致病情持續惡

5、化之情形,不屬於給付範圍。2.肝臟代償力喪失之認定標準包括左列各項:(1)血中總膽紅素值大於2mg%。(2)凝血酶時間延長期間大於或等於六秒。(3)發生肝性腦病變。(4)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5)大量腹水,並腹膜炎。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銓敘部修正)其中第(1)及第(2)項需持續存在;第(3)、(4)及(5)項可不定時出現。全殘廢11胰臟全部切除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2因醫療目的,大腸或小腸大量切除,且於手術切除起六個月內體重均無法保持而逐漸下降,致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須

6、他人照顧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大腸包括結腸及直腸。2.「大量切除」係指須大腸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小腸切除一半以上,或大小腸合併切除一半以上。3.大腸或小腸切除者,其成殘日期以手術日期為準。13慢性腎臟病或腎臟泌尿道手術導致末期腎臟病變,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肌酸酐廓清試驗每分鐘在五公撮以下,經治療四個月並連續檢查無進步者。(2)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洗腎)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上述肌酸酐廓清試驗採現行腎功能衰竭之指標,並以需洗腎者之標準為準。2.本項洗腎者成殘日期採用開始透

7、析之日期為準。14精神障礙,呈現極嚴重智能減退,且認知功能、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經積極精神復健治療兩年以上,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須他人照顧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精神障礙及智能減退程度須由精神專科醫師鑑定之。2.因腦疾病、創傷或癡呆症所致認知功能、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者,得適用精神障礙之規定辦理。15神經肌肉障礙,經治療至少一年,仍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半身不遂,不能行走者。(2)兩肢以上完全癱瘓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

8、5-1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植物人係指患者僅存一些原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銓敘部修正)因大腦皮質功能完全喪失,而失去對外界之認知能力成為「植物人」,完全依賴他人照顧,須長期臥床,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反射及生命功能,雖然可睜、閉眼或時呈睡眠和清醒狀態,但不會有任何意識或知覺,可以自主呼吸卻不能咀嚼及吞嚥。至於因神經損傷致完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依賴他人照護的患者,如中風、腦缺氧、脊髓傷害、老年痴呆晚期或柏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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