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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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平衡: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  2009年6月12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司法研究与法学教育中心主办的第二届法院院长论坛暨“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  来自江苏省南京、苏州、常州、无锡、镇江、南通、盐城以及浙江省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共12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共15位院长(依次为潘科明、叶兆伟、姜洪鲁、褚红军、帅巧芳、马志相、徐清宇、施源林、吴燕、费会平、王育君、何?伟、潘福仁、王信芳、郑肇芳),就“司法过程中利益平衡的价值及规范问题”展开热烈研讨,并就“当前金融危

2、机背景下如何让利益平衡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行了多方面的交流。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利益衡量。司法的过程是建立在一个理性基础上的超越理性的感性实践过程,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对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价值进行评价取舍的过程。  面对目前全球蔓延的金融危机,大量的劳动者面临失业危险,大量的金融机构面临“滞呆坏”风险,大量的冲突给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让经济发达区长三角的法院院长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智慧平衡各方利益?如何既遵循法律的精神,又高度贯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是当今法院必须面对的主题。  6月12日,在上海市第一

3、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主办的“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院长论坛上,15位院长一致认为,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面对多元的利益和价值,面对存在的诸多对立和矛盾,“利益平衡原则”可以说是每个法官必须懂得和精通的司法裁判方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表示,法官要妥善地平衡各方利益,就要精通司法技巧,不断提高平衡利益能力,通过恰当地运用利益衡量这一调整社会变化和冲突的工具,使各种利益矛盾可能给社会体系带来的重大冲击得以分散和缓解,使司法的价值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利益平衡的价值与意义  古代的许多法学家关于平衡都有过定义。早在2000年以前,亚里士多德就对法律和平衡之间的关系做

4、过经典性的表述:“平衡是为缓和法律的严酷性所必须的”,“平衡就像勒斯波斯建筑师的铅尺,测量时可以绕着石头弯曲,而严格的法律则像一根不能弯曲的铁尺”。维拉曼特里将平衡的司法功能概括为三大类:“一般规则适用于特殊情况;弥补法律漏洞;纠正法律规则的严酷后果。”  说起司法利益制衡的方法,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育君院长谈到,矛盾纠纷背后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有一句名言: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人是经济的人,是追逐利益的,矛盾纠纷的引起就是利益的争端,这是不容争议的事实。司法因此也就离不开处理利益、调解利益。他说,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实际就是调解和平衡利益,涉及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

5、果必须从哲学、政治、历史和经济的角度去考虑,讲求多效果的统一和平衡。  法官可以用许多方法来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但利益衡量被视为法官能否做出正确司法判决的关键所在,因而也被法学家称为“黄金方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福仁院长解释说,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与传统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的三段论式思考方法不同,法官不仅要对照法律条文,而且要对法律条文背后的利益进行衡量,得出社会比较能够接受的结论。面对滚滚而来的诉讼洪流,法院每天面对的都是利益判断和利益的取舍。许多新型案件,要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现行法律无法解决问题,这就迫使法官、学者和立法机构改变原有的法学思维,

6、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要做到利益平衡,必须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法官的职业化,因为法官职业化可以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更好地做到利益平衡。职业化程度提高了,法官的水平、能力也会提高,在发达的多元化现代社会里,如果法官没有这样一种能力,就没有办法平衡各方利益。”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如是说。  他同时谈到,利益平衡必须要合法、合理、合国情。看古代的司法案例,当事人一方绝对正确另一方绝对错误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一般是双方都有过错,法院的任务就是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的责任承担,划定责任的边界,这就是利益平衡,而这就要求高超的审判技术和素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说,利益平衡本质上是

7、法律和司法从程序理性向实质理性的进化。这几年,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法律的职业化问题事实上是与法律的形式理性紧密相关的一个命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形式理性在中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中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但是,毕竟法律是一种规则范式,而社会关系总是多元化的。如果没有法官的能动性作用,面对案件的是是非非,案件是很难裁判下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强调法律形式理性的同时,适当强调法律的实质理性,强调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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