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马家店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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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枝江市马家店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问题处理意见枝府办发〔2014〕53号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枝江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枝江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市国土资源局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全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

2、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以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尊重历史、

3、实事求是、处理遗留、全面覆盖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占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实际建造的住房以及相连的厨房、厕所、洗澡间、杂屋、畜舍等。庭院经济用地、禾场、简易棚和家庭农业生产房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村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第五条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总登记方式进行,包括颁发

4、或更换土地权利证书。发证时点前的一切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全部注销、废止。新证书后附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的宗地图。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主屋占地优先定位合法面积)。第六条颁发或更换的土地权利证书载明内容必须与数据库、实地三者一致。手工填写或未经数据库出图制证一律无效。第七条颁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土地权属审核;(四)公告;(五)注册登记;(六)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第九条宅基地

5、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按以下确定:(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依法确权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第二宗宅基地除外)。(二)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三)因新农村建设、国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等,经政府批准集中迁建,已异地占用宅基地的,凭拆迁合同和镇(街办)人民政府意见,先分户补办用地手续后登记发证。非

6、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新农村建设、国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村委会同意其继续使用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按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五)因1986年非农业用地清理漏登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1986年以后在原地改建除外),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7、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补办用地手续,确权登记发证。(六)外籍农民已购买本村住房,且履行村民义务的,其住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公安部门先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再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属拆迁区域不予办理)。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按以下确定:(一)经依法批准的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确定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

8、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镇村企业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给联营或股份企业。(三)1986年前没有合法的权属来源且仍在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补办用地手续,确权登记发证。第十一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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