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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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60321(颁布时间)19960321(实施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文号)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市)征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安排、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和年度支出预算草

2、案,并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维护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

3、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五)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贷款修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并按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八)依法引进的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代征。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维

4、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存入同级金库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城市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

5、和建设;(二)城市的公共交通、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补助;(三)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的维护;(四)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中小学校舍的修缮补助;(五)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维

6、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指标,组织本系统的有关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拨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第十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属于其他建设和经常性维护的部分,按投资估算指标和作业

7、量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额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的经费支出,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应缴未缴、应征未征或者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由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

8、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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