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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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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第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对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附件: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2、(局)1989年1月,我部以(89)财地字第1号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该《办法》对规范城建资金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建资金的总量快速增长,城建资金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城建资金的管理,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城市建设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我部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重新修改、制订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我部。附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
3、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县城、建制镇。二、城建资金的来源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七)城
4、建借款、城建周转金;(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它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4、其它公共设施: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投资。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
5、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计划。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经常性支出预算,并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的可用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预算。第十
6、一条 对于城建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在人员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第十二条 各财政部门要对由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纳入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城建周转金。五、其他第
7、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集中一部分城建资金、在地区之间调剂使用。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城建资金管理专职人员,并加强对城建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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