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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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管理,以财政预

2、算安排、投融资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养护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是指通过明确管理主体职责、厘清资金筹集渠道、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强化资金风险控制的方式,实现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城市建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还款计划(以下分别简称筹集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3、;  (二)根据经批准的筹集、用款及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  (三)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组织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估;  (四)负责和参与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草案,为市城投公司编制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提供依据;  (二)核定工程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和拨付对象;  (三)配合市城投公司对工程款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投资审计局)的职责为

4、:  (一)负责工程预算草案评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三)负责对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表进行审核;  (四)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  (五)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综合审计。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为:  (一)参与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将年度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依程序及时拨付给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市发改、监察、住建、国土、水务、城管、拆迁、园林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计划  第九条城市建设资金实行

5、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充分调研,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筹集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筹集金额等。  筹集计划应于市政府批准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用款计划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预算编制,明确拨付的金额、方式和时间。  用款计划应于筹集计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用款计划应优先保证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市城投公司

6、当年银行还本付息的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建设资金运营情况,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债务风险,于每年11月底制定下年度的还款计划,明确年度还款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四)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五)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七)其他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十

7、五条当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城市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时,市城投公司应当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进行融资解决,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申报融资计划前应当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市城投公司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融资申请。  (二)制定计划。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决定,制定融资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计划(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下同)。计划应包括: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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