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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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国内著述多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混淆,或不能全面把握两者的实际含义。该文试图根据所掌握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对此进行探讨。  「英文摘要」MostacademicwritingsaboutlawinChinagetconfusedaboutstrictliabilityandabsoluteliabilitybecausetheycannotgrasptheir

2、meaningscomprehensivelyandexactly.BasedonsomecasesinAnglo-Americanlawsystems,thisarticledealswiththeissueofdistinctionsbetweenstrictliabilityandabsoluteliability.  「关键词」英美法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刑事法律  「正文」  在国内研究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制度的论著中,大都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等同,(注:这种等同包括名称的等同或内容的混同。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

3、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从所见的资料来看,它们是存在较大差别的,而明确这种差别,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一、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  在严格责任出现之前,犯意(mensrea)一直是刑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人之所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因为他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外,还因为他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具有故意、轻率、明知或疏忽等犯意。正如英国鲁班

4、特·克罗斯指出的那样,“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这样一个格言中,‘没有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一个行为,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应受责备的意图,就不能使一个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在英美法系国家,经常被引用来证明这种观点的是汤森重婚案(TheQueenvTolson)。(注:(1889)23Q.B.D.168,citedinprofessorBernardBrown,ProfessorGFerguson:CriminalLaw,1997,P118.)汤

5、森的丈夫是一个水手,在一次出海后没有回来。在当时恶劣的航海条件下,汤森确信她丈夫已死,因此在6年后与他人结婚。但婚后几个月,她的水手丈夫却奇迹般地出现。于是她被控重婚罪。最后她被判无罪,原因是她虽然有重婚的行为,但她是在合理的背景下确认她丈夫已经死亡,因而不存在重婚的犯意。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指出,犯意和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而且相互结合,才能构成一个犯罪;作为一般规则,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相应的犯意的存在作为支持,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注:ProfessorBernardBrown,ProfessorGFerguson:CriminalLa

6、w,1997,P119.)  但这种情况在19世纪末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于民众健康和公共安全日益受到关注,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相继出现,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publicwelfareregulatoryoffences)也被创制出来。这样,在这些国家里,犯罪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有的由刑事法典(CriminalCode或CrimeAct)规定的基本的和真正的(注:ProfessorBernardBrown,ProfessorGFerguson:CriminalLaw,1997,P186.)犯罪,另一类就是以条例(regul

7、ation)形式规定的侵犯公共福利犯罪。于是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普通法假定犯意是构成每一个基本的和真正的犯罪的必要要素,那么这一假定是否也适用于由条例规定的“并非真正的”犯罪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它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在这些讨论中,一些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案件,如尼科尔斯诉霍尔案(NicholsvHall1873)、坎迪诉勒考科案(CundyvLeCocq1884),首先被引入这样一种观念:对于某些犯罪,犯意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注:ProfessorBernardBrown,ProfessorGFerguson:CriminalL

8、aw,1997,P173.)在之后的谢拉斯诉德·鲁曾(SherrasvDeRutzen)(注:(1895)1Q.B.918,citedinProfessorBernardBrown,ProfessorG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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