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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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第一章绪论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规制?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已久,婚姻历来被认为是维持两性关系唯一合法的途径,因而非婚同居一直遭受道德和法律的谴责和禁止。自二战之后,非婚同居的浪潮在全球蔓延,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已经无法解决非婚同居者之间出现的种种问题。因此,从上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对非婚同居陆续从限制、禁止的立场转向承认、保护,并立法使之规范化。实践表明,随着法律对非婚同居者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新的家庭模式和性结合的方式,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非婚同居已是一种普遍化的现

2、象。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各种观念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同居。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研究,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并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社会现象。[1]道德自制力的有限和法律规制的不足。道德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宽泛的多,无法可依的领域,道德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道德的约束力明显弱于法律。在非婚同居问题上,仅仅依靠道德的内在约束,已无法解决现实问题。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非婚同居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也是按照“事实婚姻”“非婚同居”关系处理。但是这些规定不仅简单而且在实践中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3、司法不能解决各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如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和扶养纠纷、债务纠纷等如何判决,无法可依。虽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当无法可依时,裁量权往往会扩大和滥用。同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会猛增。现实中的问题将最终呼唤相关立法的产生二、研究价值及研究方法(一)研究价值:完善我国立体法系扩大家庭法调整领域从理论意义上看,将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家庭模式加入到家庭法的调整领域。目前家庭法研究的是由“血缘、婚姻或者法律拟制”构成的家庭,而非婚同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情感交流、繁衍后代、性结合模式以及教育等基本功能,具有

4、了家庭的最重要特征。因此将非婚同居纳入到家庭法领域,将会扩大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此外,本文的部分内容是对外国非婚同居制度的研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对此方面研究的不足。对非婚同居立法规制进行研究,也可以是我们思考两性关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家庭法的未来走向。从现实需要来说,对非婚同居立法规制进行研究可以解决我国目前相关社会问题。随着同居数量的增长,同居伴侣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如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负担、共同债务的偿还、如何请求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纠纷等,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研究正是为了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对非婚

5、同居立法规制的研究,也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需要。我国目前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简单而肤浅,用于指导实践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西方国家的立法探索和实践,也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和借鉴。(二)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与历史分析法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比较方法在本文中运用较多,如对非婚同居的内涵的界定上,笔者比较了中外学术界的五种观点,也对外国立法中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同时,在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上,笔者对英、法、美、荷等国家立法模式和内容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进行借鉴。历史分析法是指对非婚同居现象及相关

6、法律进行了历史分析考察。笔者对我国不同阶段对非婚同居的不同规定进行了分析。通过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整理我国对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使读者了解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态度的演变。 三、国内外学者对非婚同居立法问题研究的述评在我国较早研究“非婚同居”问题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张民安先生。他的硕士论文《非婚同居——比较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是一篇在我国法学界较有影响的论文。尽管在当时遭到一些学者的异议,但是一个前沿性的选题,有其研究价值。[2]我国学者夏吟兰在1999年出版了《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一书,首先把美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介绍到国内,使学

7、术节开始关注和借鉴外国的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王洪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婚姻家庭热点问题》一书中指出“目前在我国十分突出的事实婚姻现象,终将逐渐被非婚同居或试婚所取代”,[3]十多年过去了,王洪先生的预言已成真。杨遂全先生在2005年出版的《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中将“婚约、同居、事实婚与我国婚制多样化”作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虽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敏锐地发现了这一个问题,却没有全面系统的论述。2000年以后,对非婚同居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视角也不相同。王旭霞在《多层次家庭规制体系之一——非婚同居的历史考察

8、及重构》一文中,从历史的角度简述了非婚同居的发展和现状。[4]不少学者也给“非婚同居”的内涵进行了重新阐释,如吴国平、周晶、李进等。[5]2005年到2007年,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研究开始思考。[6]汪火良、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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