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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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类似于夫妻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具有双方意志自由、以长期同居生活为目的、不强调具备结婚的意愿的特征。  非婚同居不同于未婚同居。在传统观念上,未婚同居通常被理解为未婚男女的婚前同居,强调同居是以结婚为目的,未婚同居只是暂时状态,一旦各方面条件具备,双方就会登记结婚。非婚同居则不强调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愿,它既可以是未婚男女的婚前同居,也可以是离异双方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同居,还可以是没有配偶的老年人在欠缺结婚登记条件下以互相陪伴为目的的同居生活。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关于非婚

3、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杨立新教授将非婚同居关系称作准婚姻关系,并认为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理由是,未婚男女缔结的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又不是一般的同居或者姘居的其他非法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据此,非婚同居者和正式夫妻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我们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甚至没有做出任何正式的规定。然而无可否认的是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式两性关系组合方式,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受西方性自由开放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婚姻追求的是幸福感,更看重的是两个人在一起是否合适,而复杂的登记程序和

4、法律责任则显得无足轻重,不过是形式罢了。在倡导婚姻自由的社会下,人们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可以选择先结婚再同居,同样也可以选择先同居再结婚。  自2001[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年婚姻法修改后,非婚同居已经从非法同居的范畴中分离出来,法律对此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因此非婚同居是一种新时代下人们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表现,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允许。然而,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层面上讨论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是远远不够的,非婚同居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法律不仅要承认它,而且应该在

5、深入探讨研究后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  三、非婚同居现象迅速发展的原因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非婚同居现象迅速发展的原因  在经济不发达、有过多道德约束的旧时代,非婚同居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和难以启齿的事情。那么现在非婚同居为何能被大众所接受了呢?其背后有复杂的人口、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首先,婚恋观和道德观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西方开放性文化思想的传播,人们不再单纯为履行传宗接代的家庭使命而选择婚姻,更加看重的是个人的幸福和快乐的满足。当婚姻不再是满足个人性生活需要的唯一途径时,对

6、性满足的追求也被认为是个体本能的需要,不应该受到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非婚同居就成了除传统婚姻以外满足人们性需要的一种新形式。  其次,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生活中经济独立的女强人越来越多,妇女不再把婚姻生活作为一种依赖,女性对婚姻的渴望和婚姻对女性的保障程度都下降了。同时,结婚的经济成本却在不断提高。相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传统婚礼,没有经济实力的青年一族更愿意选择简单省事的非婚同居形式。另外,在离婚诉讼方面,会涉及双方财产分割的纠葛,解除同居关系则省去了共同财产划分的麻烦,这也适应经济社会中工薪阶层的快节奏生活方

7、式。  再次,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短期内不会改变。另外一方面由于就业压力增加,个人对高学历的追求也有增无减,这就客观上影响了一部分求学一族达到婚龄却无暇考虑婚嫁问题。但与此矛盾冲突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西方“同居文化”的传入,青年男女的性成熟期却提前了,不可避免地会通过非婚同居这样一种途径来合理解决。  最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现代社会离婚率的攀升,年轻人对婚姻责任的逃避,医药卫生的进步特别是避孕药的发明等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非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8、  2.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必要性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存在着,并且同居者的数量也有增无减。有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前后,非婚同居家庭占全部有配偶家庭的比例依次是:瑞典30%、挪威24.5%、墨西哥18.7%、芬兰18.5%、新西兰18.3%、法国17.5%、加拿大16%、美国[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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