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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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0507(颁布时间)20110701(实施时间)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文号)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1年4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2011年5月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河道建设管理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在黄河河道阻水片林清除、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资金补助。第五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3、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河道建设管理第八条 黄河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

4、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非防洪工程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施工安排、度汛方案以及防洪工程的加固、管理与维护等资料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涉及黄河防汛安全的工程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影响黄河防汛安全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

5、设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应当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第十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黄河河床冲淤、防洪水位变化等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因非防洪工程设施运行使用,增加黄河工程管理、防护工作量及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非防洪工程设施占用黄河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

6、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交纳有偿使用费。第十一条 黄河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工程设施达到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依法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沿黄河的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时,应当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黄河滩区不得新建村庄和厂矿,已从滩区迁出的村庄和厂矿不得返迁。第十四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因河道整治、河势变化形成的土地,用于黄

7、河河道整治和防洪工程建设。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堤防以及护堤地。第十六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水域、工程用地、工程管护地以及因河势变化控导(护滩)工程前淤出的滩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确权申请,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八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三)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等;(四)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第十九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黄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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