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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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2、)。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

3、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

4、)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

5、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  (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许可按采砂量实行省、市、县黄河河务部门分级管理,具体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所辖河道实际确定。  在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应由所在地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征得对岸省级黄

6、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十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采砂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

7、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  (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五)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八)采砂种类;  (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十)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在受

8、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采砂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  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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