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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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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10805(颁布时间)19910901(实施时间)青政发[1991]185号(文号)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估价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屋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拆迁补偿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估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负责房屋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
2、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估价工作。第四条 房屋估价应坚持实事求是、以质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估价标准进行。第五条 房屋估价标准按房屋重置完全价格成新折旧的方法制定。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开发区的房屋估价标准可参照市南、市北、四方、沧口五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结合当地价格因素制定。第六条 房屋结构质量等级评定按附件(三)的规定执行。不同结构质量等级
3、房屋的耐用年限、残值率、完损等级、新旧程度按附件(一)的规定执行。房屋造价按新建或拆迁重建所发生的单体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工程外包干和材料差价)、勘察测绘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补偿费、三通一平费、投资利息、管理费等测算确定。第七条 对按房屋估价标准规定成新在五成(含五成)以下,但经维修保养质量确有提高的房屋,可按照《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二),视房屋现状实际,按下列公式评估房屋实际成新和房屋现值: 房屋估价标准规定成新+按(附件二)评估的成新 房屋实际成新=━━━━━━━━━━━━━━━━━━━━━━━
4、 2 房屋现值=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实际成新所对应的房屋估价标准中的每平方米现值或介于两成新之间的每平方米现值的平均值。第八条 房屋估价须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应在核实产权归属无疑后予以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的1%收取评估费。评估费属房产管理收入,由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房屋估价标准,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青政办(1983
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政发〔1991〕185号文件)青岛市各类房屋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造价分类表附件一 青岛市各类房屋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造价分类表 ┏━━━━┯━━━━┯━━━━━━━━┯━━━━┓ ┃结构类别│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备 注┃ ┠────┼────┼────┼───┼────┨ ┃钢筋混凝│一等 │80年 │ 0 │评定房屋┃ ┃土结构 │二等 │80年 │ 0 │ ┃ ┠────┼────┼────┼───┤结构质量┃ ┃砖 混│一等 │60年 │2% │ ┃ ┃
6、│二等 │60年 │2% │等级详见┃ ┃结 构│三等 │60年 │2% │ ┃ ┠────┼────┼────┼───┤附件(三)┃ ┃砖 木│一等 │50年 │6% │ ┃ ┃ │二等 │50年 │4% │ ┃ ┃结 构│三等 │50年 │3% │ ┃ ┠────┼────┼────┼───┤ ┃ ┃简 易│一等 │30年 │3% │ ┃ ┃结 构│二等 │30年 │3% │ ┃ ┗━━━━┷━━━━┷━━━━┷━━━┷━━━━┛ 各类房屋完损等级及新旧程度分
7、类表 ┏━━━━┯━━━━━━┯━━━━━┯━━━━━┯━━━━━━━━┓ ┃完损等级│完 好 房 │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及危险房┃ ┠────┼──────┼─────┼─────┼────────┨ ┃新旧程度│十、九、八成│七、六成 │五、四成 │三 成 以 下 ┃ ┠────┼──────┴─────┴─────┴────────┨ ┃备 注│ 评 估 按 附 件 (二)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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