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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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张菲娅成绩学号12105022064评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课程名称物权法完成时间2013/6/3专业年级民商12级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公共利益被作为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理由,也即征收的依据,而征收是公权介入私权最严重的表现。因此,应当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界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可分为直接设定与间接设定。直接设定是指由法律直接设定何为公共利益,而间接设定则指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设定标准,授权行政机关依照这些法定标准来判断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内容的直接设定分为三种:第一种

2、是列举式的;第二种排除式的;第三种是概括加列举式的。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采取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滥用公共利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排除性的规定,将那些一定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明确加以排除。并且应当完善界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性规定,使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公开透明,以程序正义作为私权不被公权任意介入的保障。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因为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上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

3、—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法学论坛,2005年第一期20世纪70年代,通用汽车公司从底特律市政府廉价购得465英亩的土地建造汽车制造厂,有人认为汽车厂只是商业行为,但底特律市政府认为此项工程可为本市创造6000多个工作机会、维持税收以及防止城市社会条件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此项征地属于“为了公共利益”,后来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也认为底特律市政府的行为合宪。底特律市政府的行为究竟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取决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美国法院面对的选择在我国同样存在,但是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

4、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合理性依据,而征收是公权介入私权最严重的表现。一、公共利益——公权介入私权之正当性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描述了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普遍的一般性关系:“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只受到法律确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证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以及满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对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当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公共利益被作为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所以强大到可以对抗私人或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归根到底在于公民的事先授权,即社会契约论。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的成立源于民

5、众与国家之间的委托关系,是人民授权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国家权力始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而征收权是主权国家内在的权力,所以它也来源于公民对国家的授权,是公民向国家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以使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有最基本的管理社会的权力的结果。因而,征收权只有为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才能行使。既已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要性,就需要从公共利益的特征入手来明确何为公共利益。二、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特征关于公共利益的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总结,在此仅就几种重要的争议性不大的特征加以简单说明。(一)正当性公共利益

6、作为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制度,应是经由正当性程序(正义原则)评价的结果。在所有法律主体都参与利益评价的情况下,除了依据多数原则得出评价结论外,当前还难以找到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当一项利益经过正义原则的评价并获得肯定,便成为正当利益。由此可知,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不是道德判断,而是正当利益的制度化,即经由正当性程序评价的结果。(二)公共受益性即公共利益的开放性,意味着该利益不能被任何特定主体所垄断,而应当由所有成员共同享受。即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人,这些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往往不能通过市场选择机制获得满足,需要政府运用公权力来为他们

7、提供利益需要。公共利益必须是为了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利益,不论他以什么形式表现,都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利益,即还原为社会中每一个不特定的个人都能享有的利益,例如政府征收一块地是为了建设地铁等市政设施,每个人都有享受地铁带来的交通便捷这一利益的可能性。在德国,有的学者称其为“总体利益”。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其称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关键在于判断受益人的范围是否需包括社会的每一成员。笔者认为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即可。根据社会契约论观点: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我认为使契约在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

8、部分成员间有效不违背契约目的。(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它主要体现为受益对象的不明确和概念内容的不明确等。公共利益是体现公共福祉的利益形态,需要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表达了一种具有高度共识性的价值判断和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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