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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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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程序机制内容提要:公益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一种程序机制。程序论公共利益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设计,首先要解决的是界定的主体问题,其次才涉及到具体程序机制的设计。公共利益之界定主体的选择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须由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我国公益征收法上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程序机制设计,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把公共利益调查与审查作为征收决定做出前的一个独立程序阶段;二是把“民主商谈”确立为公益界定必须遵守的实质性程序原则;三是把“公共利益听证”确立为公益界定中必须遵循的一个程序环节。
2、就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选择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曾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曾撰文提出了公共利益界定的六条实体性标准,即“受益人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标准”、“征收目的实现上的必要性标准”、“征收前后财产利用上的效益性标准”、“公众的直接受益性和实质受益性标准”、“被征收财产的位置依赖或垄断性标准”、“征收利益的确定性标准”等。[1]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程序机制内容提要:公益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一种程序机制。程序论公共利益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设计,首先要解决的是界定的主体问题,其
3、次才涉及到具体程序机制的设计。公共利益之界定主体的选择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须由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我国公益征收法上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程序机制设计,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把公共利益调查与审查作为征收决定做出前的一个独立程序阶段;二是把“民主商谈”确立为公益界定必须遵守的实质性程序原则;三是把“公共利益听证”确立为公益界定中必须遵循的一个程序环节。就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选择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曾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曾撰文提出了公共利益界定的六条实体性标准,即“受益人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标准”、“征收目的实现上的必要性标准”、“征
4、收前后财产利用上的效益性标准”、“公众的直接受益性和实质受益性标准”、“被征收财产的位置依赖或垄断性标准”、“征收利益的确定性标准”等。[1]此外还曾提出了征收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应采“列举+概括”的折衷立法模式。[2]n年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于第3条“公共利益”条款就明确采取了“列举+概括”的折衷立法模式。但是,无论怎样详明的标准体系,毕竟都是抽象的,因而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导出何为公共利益;同样地,无论如何冗长的列举,都不可能穷尽公共利益的类型和社会事业。因此,对公共利益的形成与控制,还必须提供一种正
5、当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机制。程序虽不能绝对地保障结果的正当,但程序却是唯一能令人信服的一种“看得见的公正”。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作一初步的探讨。一、程序论公共利益理论的传统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程序性概念的观念,始于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党人的公共利益观。联邦党人立论的观念基础是:公共利益不在个人利益之上,政府官员也不是有德性的行政人。在他们看来,所谓的道德自律、灵魂自觉是“圣人”的美德,而在现实中,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并非圣人,因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3]
6、不管是大总统还是小市民,都是“凡人”,利益是他们行为的第一驱动力;权力制衡的实质和关键是利益的制衡。只有当权力得以有效制约,作为个体利益之综合表象的公共利益才不至于被那些并非圣人的公职人员所侵蚀。因此,对于联邦党人来说,公共利益是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程序性设计而非共和精神或品性。[4]美国联邦党人所开拓的程序论公共利益理论为后世的利益集团多元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所继承。但这两种理论都未能给出一种建构性的、可操作的程序机制,而只是向人们揭示了公共利益形成中悲观的一面。利益集团多元主义试图用利益集团间冲突后形成的妥协取代开明的和蕴涵公共精神的政策,用利益相
7、关者之间的妥协与共识作为公共利益的现实形式,从而使公共利益客观化、可操作化。但该理论所提出的公共利益形成机制最终将沿着“马太效应”的路线前进,即: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穷者更穷,富者愈富。那些弱势群体或基本上处于分散、难以聚合状态的民众的利益,注定要被这种公共利益的游戏规则淘汰出局。因此,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程序式公共利益模式,只能导向虚假的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在一些基本立场上与利益集团多元主义是一致的,但其往往表现的更为极端。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传统的共同体利益观念只是一种浪漫主义的乌托邦,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市场人,从商人到政治家,无不如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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