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则原定法出支政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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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财政支出法定原则二  北野弘久认为:“完整的法律上的税的概念应是税的纳付与使用的统一,即它是从纳税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构造的概念。税法不应仅指‘征税之法’,而应是调整税的纳付与使用相统一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16]笔者不同意北野弘久的观点,因为租税的征收和使用虽然有联系,但仍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税法就是“征税之法”,当税收上缴国库成为财政资金以后其如何使用不应成为税法的调整对象。与财政相比,税收是一个下位概念,财政收入除了税收这个主要来源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科教文卫支出、行政

2、管理支出、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所以从规范国家财政这个角度来讲,税收法定原则需要与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相互配合,而目前尤其应注意对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研究,原因有三:其一,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在学术界未引起广泛的重视,在现实中难觅踪影;其二,对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研究和贯彻比税收法定原则难度更大,因为在征税过程中涉及普通公民当下的具体利益,纳税人往往会据理力争,多少可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一旦税款解缴入库,政府怎样分配财政资金,普通公众往往存在“搭便车”心理;其三,落实财政支出法定原则有赖于整个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要真正的控制住政府的“钱袋子

3、”,使政府每花一笔钱都要公开、透明,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的跟进。  (五)财政立宪主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对于财政问题的研究,一

4、般西方学者囿于经济学视角,侧重于对制度成本效率的分析,但仍有不少学者形成了从财政角度研究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的学术传统。自1918年熊彼特发表《税务国家的危机》以来,“财政社会学”一直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西方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显赫的地位。在西方社会学享有盛名的代表人物,如道格拉斯·诺斯、亨利·皮朗、保罗·肯尼迪等人也习惯于从财政需要的角度考察西方社会变迁的原因,分析社会制度演进的规律。事实上,由于财税是直接决定国家职能范围的关键因素,公共财政的规模和职能问题一直是西方学界“左翼”福利主义宪政国家理论与“右翼”自由主义宪政国家理论交锋的焦点。不论是

5、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都无法回避这一现代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界,以倡导“财政立宪主义”而著称于世的,当属一个著名的经济学流派——“公共选择学派”。其代表人物布坎南(JamesM.Buchanan)素以研究“宪政经济学”而著名,他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规则选择的科学,任何财政决策都是基于一定的决策规则,政策的优劣亦取决于这种决策规则,而根本的决策规则是宪法规则。因此,政府失灵的根源在于宪法约束失灵,财政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宪法规则,唯其如此,才能有效的约束政府权力无效率地扩张。为此,布坎南主张重构“财政-

6、货币宪法”(fiscal-monetaryconstitution)以约束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过程。布坎南于1967年在《民主财政论》一书中首次提出财政立宪的主张,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巨大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府的支出规模一再膨胀,西方国家的财政发生了一种制度性、结构性的危机,原有的以税收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收入结构,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开支长期地、大量地依赖债务收入。布坎南认为政府收入若大量依赖公债而不是征税权受纳税人控制的税收,会使行政权力得不到应有的控制,这将破坏宪政制度的稳定,为此他提出财政立宪主义,

7、主张在压缩赤字规模的同时,将预算平衡和相关财政原则写进宪法,以约束政府的权力。  德国公法学者Isensee曾经提出了一条规律:“初由‘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终陷入‘宪法危机’的困境”;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也曾提出,受社会因素影响,现代国家的财政开支将越来越大,而受经济增长因素的制约,国家财政收入却停滞不前,如此发展势必形成“租税国家的财政危机”;中国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租税国危机”虽然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与关注,但是现有研究大都是从经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加以分析的,忽略了从法律层面之研究。“尤其是现代宪政国家,如何面对如此巨大的观念与

8、社会变迁,是有必要多从宪法角度,寻求全民共识,预为规范,让宪法一方面成为财政政策脱缰野马之最后羁束,另一方面作为对抗轻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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