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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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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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所能直接接触最多的官就是村官,村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因此,不能让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要通过完善立法来约束村官的职务行为,通过司法来打击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一、村官应纳入职务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表述。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及所犯何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标准不

2、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要件、提高或降低标准。在罪名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规定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就判处什么刑罚。  此外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只有依法履行公务才能构成职务犯罪。虽然法学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有公务说、身份说、单位性质说等多种观点,但是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务可以理解为除了自己的个人事务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当事务这里的从事公务就是指代表着国家进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从本质上说具有国家代表性与管理性。  村官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3、员的身份,但他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是除了自身事务以外的多数人的事务,即公共事务。村官利用自己的村官身份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具有国家代表性与管理性,即具有了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犯罪,当然要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论处。如果不将村官的这种行为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处,就会出现同样一个代表国家进行的管理行为,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则构成职务犯罪加果是村官代表国家实施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与立法的宗旨、法治的理念相违背的对于实施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将村官的职务行为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纳入职务犯罪范畴能保证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处理的一致性  二

4、、村官的涵盖范围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其他基层组织。村官的称谓也有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民兵连长、妇联主任、治安联防队长、会计出纳、村民小组长等等诸多称呼。此外最近几年来日渐增多的大学生村官也形成了一个新的村官群体。对于村民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立法解释中规定的7种行为时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身份没有争议而对于其他三种基层组织,是否是立法解释中所包含的等基层组织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要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上明确其他三种组织工作人员都是职务犯罪的主体。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然的职

5、务犯罪主体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法明确定义村委委员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基层自治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政府所委托的公务、协助政府从事着行政管理工作。因此,立法解释中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从事前述7种行为时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规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  (二)农村党支部人员也属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人员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表述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这里的等字意味着农村基层组织不仅仅限于村民委员会。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了中国共产党

6、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也就是在农村的党支部委员会,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等人。这些人员也是当然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当然也应以职务犯罪论处。  (三)村民小组长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也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这是因为在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从事公共事务及村内自治事务的管理,大部分是通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小组来实现的很少有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直接联系村民,因此村民小组长也是

7、政府公务实际上的协助者。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同样的行为,村委会工作人员以职务犯罪论处而村民小组长却不以职务犯罪论这同样是与立法宗旨及法治理念相悖的。实际上在我国农村,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工作人员也主要是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兼任的加前所述这些人是当然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自然要以职务犯罪论处了。  此外近年来日渐增多的大学生村官,其由国家选派、代表国家参与农村事务的管理。由政府支付工资其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应该直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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