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

ID:44818663

大小:25.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30

浅析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_第1页
浅析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_第2页
浅析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析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谈谈如何认定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中主体的认定是目前学术界争论最多,实践操作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以及相关解释对其进行了初步界定。贪污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三大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国家机关的范围一般认为包括五大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国家各级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军事机关。同时,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应属于国家机关。(2)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认为这里的国有,指的是国有独

2、资,不包括合资公司、合作企业等。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事先指派、提名,也可以是事后批准、任命,被委派人事先的身份也在所不问,但必须是从事公务,如果从事的是一般性劳务、纯技术性的工作也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的条款,当前一般指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还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

3、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时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员等等。(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实践中简称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已经相对明确和具体,但基于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以及处在大变革的背景下,实践中一些特殊主体认定仍存在争议,特别是一些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单位财务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主要有四种解决方法:主犯决定法、分别定罪法、特殊身份法、区别对待法。

4、前三种解决方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目前理论和实践都比较认可的是区别对待法。所谓的区别对待法是指对于内外勾结的案件,原则上都定贪污,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属于盗窃罪共犯。第二,如果两方在利用职务便利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分别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盗窃罪。(2)同一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财务行为的认定。共同犯罪一个重要原理就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但因双方身份不同,因此定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就遇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

5、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主犯犯罪性质决定,但实践中很多案件很难区分主从犯,因此我们认为能够区分的按主犯性质确定,不能区分的一律定贪污罪。总之,对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争议,笔者从以上几点进行简单的分析,抛砖引玉,希望能与各位领导与同仁共同探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