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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1996年HNS公约架构之下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介: 由于1967年TorryCanyon
2、轮近十万桶原油货油的污染事故,导致了国际间制定了1969年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然其仅适用于来自油轮货油的污染。燃油污染问题于八十年代初逐渐受到重视,CLC公约于1992年修订时(1992年CLC议定书),进一步将“油轮”的燃油污染损害纳入规范。在1992年CLC议定书的研拟期间,部分国家主张应将“所有船舶”的燃油污染纳入规范的提议或讨论。然而由于CLC所规范的“油轮的货油或燃油”与“一般船舶的燃油”有相当差异,为避免复杂及困扰从而影响议定书的通过,1992年CLC议定书最后仅将“油轮的燃油污染”纳入,而不包括“一般船舶的燃油污染
3、”。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
4、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在1994年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三十八届会议上,澳洲提议MEPC发展国际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MEPC随后请IMO法律委员会考虑,法律委员会于稍后的1995年第七十三届会议组成工作小组讨论此课题。实际上在1996年HNS公约起草阶段,IMO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将燃油污染纳入该公约,但因许多国家主张燃油污染应独立立法,而使燃油污染未被纳入1996年HNS公约架构之下。 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稍后成为1996年的IMO法律委员会第七十五届大会的主要议题。在该大会上
5、,英国代表提出一份由U.K.P&IClub于1993年制作的重大赔偿案件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有近半数的污染索赔是来自“非货油”。同年,IMO法律委员会提出燃油公约草案,在经过前后六年的讨论后,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完成签署。 在整个燃油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争议主题,分别为:燃油污染是否应为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燃油污染责任限额limitationofliability;及强制保险及证明compulsoryinsuranceandcertificate。 公约草案最早是由英国于1996年提出,
6、整部草案基本上是在1992年CLC公约议定书及1996年HNS公约的架构及责任基础上拟定。草案拟定当时,本拟有二套草案,一为独立的燃油公约草案;另一是以修订CLC公约的议定书方式,将燃油污染纳入CLC体系中,以较具弹性为由,公约后来决定以单独立法(free-standingconvention)方式处理。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
7、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国际间经过将近十年来的发展及五年来的密集讨论,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伦敦总部由各国代表完成签署。燃油公约规定该公约在十八个缔
8、约国(其中应包括五个船舶吨位超过一百万总吨的国家)批准、认可或加入的一年后生效。虽然具同性质的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及1992年基金公约FUND议定书已广为各国接受,并均于签署四年后的1996年即已生效实施,然而由于燃油公约所规定的保险证明及财务担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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