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一审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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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英案一审起诉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刑诉[2008]90号被告单位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住所地为东阳市中山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吴英。诉讼代表人:吴玲玲,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本色公司董事。被告人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本色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3房间。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

2、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秋平苑12幢2单元101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杨卫陵,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

3、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孝子祠28幢503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杨卫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曾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02年5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2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

4、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杨志昂,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律师,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贝家园12幢205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徐玉兰,女,1966年4月5

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38-6号。因本案于2007年2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

6、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被告人骆华梅,男,1976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7号。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7月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

7、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杨军,男,;1979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拉链街三区A幢7单元401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英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

8、众存款罪,被告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07年7月13日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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