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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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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水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一、涉及水利业务管理的问题(一)水政执法类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水事纠纷类法律途径:调解、诉讼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3、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水资源保护类法定途径:调解、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水价与收费类
4、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8.《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工程招投标类法定途径:异议、投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遵循先异议后投诉原则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
6、号令)、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文件)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规定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强制性、限制性条款有异议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或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受理的主体
7、为招标人,异议书的形式、内容和格式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文件规定执行。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文件)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简称投诉人)对就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接受异议或不按规定时间对异议进
8、行答复的,或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人在应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对评标结果投诉的,应自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的内容和条件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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