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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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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工信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检查(四)市工信系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五)市工信系统内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一)行政监察(二)纪律检查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一)行政许可1.信访投诉不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的。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法定依据:《复议法》、《诉讼法》、《电力
2、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二)行政处罚1.信访投诉不服:工信委29项行政处罚。(1)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2010年1月29日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处罚。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
3、1年6月30日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4、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盗窃电能的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公布)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公布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
5、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2012年9月28日公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号公告)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下列情形为窃电行为:(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
6、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五)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者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七)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用电;(八)采取其他方式窃电。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5)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公布,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的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公布,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
8、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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