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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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为维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按照《信访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办要求,局信访办负责接待全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市直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家属,向上级或本局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其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有关

2、部门或局属二级单位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上访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1、所有来访都应进行登记。有登记能力的来访人员,应自行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规定的登记事项;无登记能力的由接访人员代为填写。  2、对确定不予受理、

3、不在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须向来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并告知来访人。  (二)接谈  1、对下列情况,确定接谈:  (1)集体访,代表人数5人以下;  (2)属本系统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接谈的。  2、对确定接谈的,接访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核实《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以及与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处理的情况,并签署接访人姓名。  3、接谈后,需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向来访

4、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对要求过高或提出无理要求的信访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4、对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集体访、异常访,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来接待处理。  5、对需要呈报局领导接待的来访问题和重要来访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对其中需要报领导审定后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报领导审定。  (三)  1、上报  上报的载体有《重要信访呈报》、《要情专报》、《信访工作情况》。  (1)对群众进京赴省来局上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局级领导阅批或亲自协调处理的;市级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苗头性、

5、倾向性以及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等突出问题和有关单位、部门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等,编写《重要信访呈报》。  (2)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设计群体利益的政策性、地方性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集体访、突发异常等情况,编写《要情专报》。  (3)定期对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调研,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编写《信访工作情况》。  2、交办  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和合理的诉求,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x

6、x,危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来访事项,应发函交办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按要求书面回告结果。情况紧急的,先电话交办,再补发交办函。〖1〗〖2〗〖3〗    在发函交办时,对省、市交办函和市、局级领导批示件,应及时报领导签发,以转字号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交办。各单位、部门应按“三签字”要求办理并填写《结案回告表》,一式三份向本局书面回告办理结果。对省厅、市信访办交办函和市、局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厅、市局级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3、转送  对其它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实行

7、转送,原则上每月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转送。  4、批报  (1)需呈报局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阅审后,报局主要领导阅批。  (2)对省厅、市信访办交办函,由分管领导阅审后,报主要领导。对紧急的信访事项用口头或电话形式速报主要领导。  5、结案材料审核把关  对发函交办、转送件按照“谁签发、谁审核、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时,要做到“七看”:一看对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调查核实情况是否清楚、准确;二看引用法律政策是否正确;三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四看处理意见是否落实;五看上访人对处理意

8、见是否满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未解决或不能解决的,是否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六看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是否到位;七看《回告表》的填写及其应附报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凡不符合“七看”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6、对跨部门或单位应由我办协调解决的上访问题,由我办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请有关部门或单位派人参加协调处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四)督察督办  需督察督办的信访事项,按照《xx市信访办督察督办工作规则(试行)》进行办理。  对交办、转送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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