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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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委(建设局)(不含青岛):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二○○八年三月十八日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

2、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

3、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补偿对象第三条 补偿对象是指山东省内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的主体:  (一)补偿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二)补偿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三)补偿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

4、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工业企业;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四)补偿因退耕还

5、湿造成耕地(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面积减少的农民;(五)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六)支持区域、流域及人工湿地等综合治理项目;(七)支持治污技术先进、有重要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污染治理项目;(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补偿对象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对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二)对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按

6、所削减污染物的处理成本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偿。(三)对退耕还湿的农民,按退耕面积进行测算。实施退耕还湿第一年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纯收入的60%予以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

7、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四)对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通过贷款贴息或建成奖励等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通知。(五)对淮河、海河流域国家规划内项目,按照《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六)经省审批,各市可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辖区内区域、流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和重点水污染点源污染防治项目。第四章补偿资金筹集第五条 补偿资金由省、市、县(

8、市、区)共同筹集。第六条省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三河三湖水污染财政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等。第七条各市补偿资金来源:各市预算内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及其他资金。第八条各市应筹集的年度补偿资金,原则上由省按照各市2006年度所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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