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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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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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

2、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

3、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

4、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

5、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

6、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

7、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应于每年度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8、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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