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ID:16828542

大小:26.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25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_第1页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_第2页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_第3页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_第4页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企业名称的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佚名  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等方式。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识别性标示,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无形财产,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应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与

2、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如何处理。仅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的商标注册为不当注册,可被申请撤销,但没有界定合法在先权的范围。引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诸多权利冲突。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等方式。  企业名称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专属营业标示。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重要标志。正是通过商号的识别作用,使不同商事主体及其行为得以区别,商事交往才能

3、够正常有序地进行。企业名称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标志性符号,其意义不仅在于区别竞争中的不同企业,更在于通过显著的外观特征和个性来吸引顾客,进而分享社会经济资源。  一、文献综述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

4、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关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姓名权说。该观点认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厂商名称就是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姓名权称为名称权[1].(2),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企业名称权具备财产权的一般特征,是一项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这种名称权不是营业主体的人格,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5、,是财产权的一种。[2](3)身份权说。认为名称权与姓名权不属同一性质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而名称权可以被转让和继承,因而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4)人格权说。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等人格利益,名称是主体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权、专属权和必备权。再次,名称权虽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3](5)双重性质说。认为企业名称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即使对于那些不具

6、备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懂事活动也必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它可以作为财产标的使用、收益、转让和处分。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无体财产权。[4]  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制度是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所组成。其中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该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民法通则》第五章中“人身权”一节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

7、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从名称可“依法转让”的属性看,该名称显然应该是指商号,但却被归于人身权范畴,这种作法不仅有违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分类标准,也极易引起商号与一般民事名称的混同,也正因有此混同,在企业名称规定中才出现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名称权定位于人身权,据此商号的取得当然就没有登记的必要,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作为企业名称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登记注册之列。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势

8、必直接影响商号制度的协调统一和实施效果。[5]  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按知识产权的特性,将之划分为“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权”[6].为保护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中蕴含的财产利益的享有,《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