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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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浅析  去年某日,德国戴姆勒-奔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纸投诉信递交至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矛头直指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投诉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德国奔驰公司在中国已注册在车辆、附件商品上及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上的“奔驰”商标,并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此为典型一例。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

2、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  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如本文开头所述的案情和前段时间受到关注的“花都机”事件。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

3、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本文亦着重讨论前者。  为什么在一个企业名称与另一个企业名称和商标都相同的情况下,我们说其侵犯的是商标权而非企业名称权呢?这是因为企业名称是分地区登记的,不同行政区划在冠以不同地域名称后可以拥有核心词相同的企业名称,如“甲省A厂”、“乙省A厂”,这并不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驰名商标企业除外)

4、。而商标注册是在全国范围内审查登记,其专属性亦覆盖全国。这样,如果甲省A厂注册的A品牌商品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乙省A厂”的企业名称就有可能侵犯其商标权。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  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

5、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如,青岛橡胶九厂于1983年7月在鞋商品上注册并开始使用“双星”商标,1997年续展注册,1995年4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994年7月某甲公司将“双星”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了登记,1996年10月青岛双星集团(原青岛橡胶九

6、厂)投诉甲公司生产销售假冒“双星”运动鞋,甲公司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但双星集团提出的要求撤销甲公司企业名称的请求没有得到解决。  二  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  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  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

7、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的情况,明确指出“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并决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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