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

ID:11180543

大小:6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0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_第1页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_第2页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_第3页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_第4页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一。关于“权利冲突”与“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财产权的排他性属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得有冲突,即,同一项财产的权利不能由多个主体所有,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有合同约定。由于无形财产可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无形财产权比之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相互之间由于权利指向的财产客体容易交叉,更是如此。比如一个美术作品既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也可以是著作权、商标权的客体;同一个文字或其组合的某种书法形式既可以是商标权的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其简单书写形式既可以是商标权、也可以是字号权的客体。名称权、

2、字号权在中国民法上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有别于《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规定。而在经济活动中,名称权、字号权具有明显的知识产权的特征。如何解决各知识产权、字号权、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这里将“知识产权、字号权、名称权”简称为“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是有关财产权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专利法、著作权法虽然都没有规定取得专利权、著作权不得与合法在先权冲突,但是,有关法律对专利权的“新颖性”要求,对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已经使专利权、著作权的取得处于“不得与在先权相冲突”原则的限制之中。因为任何在先权的存在其本身已经使相对在后的发明、设计、

3、作品等丧失了“新颖性”和“独创性”,从而使其依法不能获得专用权;已经获得的权利,依法可以被宣告无效。对于商标权和名称权这样的“标识性权利”来说,“权利冲突”就是指该两种权利的客体(商标和名称)所识别的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产生混淆的情形。避免冲突就是要避免这种混淆情形的产生。目前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实际上是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这是因为现行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和商标注册规则决定了可注册的商标不可能与可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其只可能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故以下所称“字号权”与“名称权”有时同一含义使用)。实践中,该两权冲突的典型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

4、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的情形;二是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的情形。冲突大多给在先商标注册人或字号登记人造成损害:产生混淆、误导消费,造成不当得利和不当失利,从而扭曲竞争各方力量对比关系。尤其是不同主体持有的字号与服务商标重复时,更易导致混淆。不少冲突涉及知名的商标或字号,并且有相当数量是恶意的抢注所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这类故意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号或商标的行为越来越多,并被认为已带有“趋势性”.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冲突是在完全善意的主观状态下发生的,有的涉及的只是非知名

5、的注册商标或登记字号。依据现有法律,相当数量的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二。目前商标权与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名称权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二者在确权环节可合法并存的法律法规。(一)从名称的确权环节看,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没有条款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名称,只有第9条从实体上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据此,一方面,大量的非知名商标被善意地作为字号登记,并因其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依《办法》形成合法的字号权;另一方面,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因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违背

6、企业名称确权原则,当不予注册。但由于程序上企业名称登记前不与商标联检,名称确权过程中又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恶意或善意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合法地”产生和存在着。由此形成众多字号权与在先商标权合法并存的情形。(二)从商标的确权环节看,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4)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的商标注册规定为一种“不当注册”,其可被申请撤销。这里契入了“权利冲突”的概念和处理方法,在确权环节就依“在先原则”阻止可能发生冲突的在后权利的产生。但《细则》对于哪些权利与商标权的并存构成权利冲突没有界定。商标评审实践中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为“在先权”,而“以企业名称中的

7、字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实践仅作为特殊情况并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处理”.在法律欠完善的情况下,确权部门从实际出发,以此对应突出矛盾,当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笔者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处理的权利争纷,并不是被当作权利冲突来对待的.可以说,目前评审实践的做法是:字号权基本上不被列入“在先权”的范围,一般不具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效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与在先字号权大连地合法并存。(三)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并存,深层地看,还源于名称、字号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