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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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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 论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文章很多,只不过有的文章论述的是商号权,有的是字号权,但无论是企业名称权、商号权还是字号权,都是讲商标与我国企业名称组成中最能体现企业名称区别功能的部分之间的冲突,即我国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字号)。严格地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概念上的混淆,反映出理论界对这两权认识的模糊。本文试图从企业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使用的字号)中抽象出商号概念,建议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从商标和商号的不同价值功能上
2、对该两种权利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界的该两权冲突问题。 一、建立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商号权制度 商号在英文中是tradename,准确的翻译应为“商事交易的名称”,译成“厂商名称” 我国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 论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文章很多,只不过有的文章论述的是商号权,有的是字号权,但无论是企业名称权、商号权还是字号权,都是讲商标与我国企业名称组成中最能体现企业名称区别功能的部分之间的冲突,即我国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字号)。严格地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发
3、生冲突的。概念上的混淆,反映出理论界对这两权认识的模糊。本文试图从企业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使用的字号)中抽象出商号概念,建议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从商标和商号的不同价值功能上对该两种权利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界的该两权冲突问题。 一、建立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商号权制度 商号在英文中是tradename,准确的翻译应为“商事交易的名称”,译成“厂商名称”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条对商号的规定,商号有两重含义。第一,商号是一个名称,在商事活动中,
4、商人可以依据此名称从事经营;第二,商人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被诉。有学者据此认为:“一部分外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商号概念与我国的商号概念有很大区别,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德国有专门的商法典,商号仅仅是商人的名称,这个名称本身并不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在通常情况下商号与商人是不同的,商人在为商行为中能以商号署名,能应诉和被诉,不过是商法典的规定而已,其商号的真正权利义务主体还是商人本身。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商号的基本含义是一样的:是商事主体所有的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具有明显识别价值的专有名称
5、,只不过因有无商法典的规定,其法律作用不同而已。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商号与企业名称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从结构上来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商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之中,是企业名称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我国有少数大中型国有企业没有商号,如武汉钢铁厂、长沙客车厂等,但这类企业是历史形成的,与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是不相符的。第二,从功能上来说,商号侧重于区别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如“同仁堂”药号与“九芝堂”药号;企业名称则是对企业登记地、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的综合反映,能较全面地反映商品或服务信息。第三,从内容上来说,商号是
6、一种无形财产,能在经营活动中为企业带来除商品和服务本身价值之外的利益;企业名称本身并不具有财产的内容,只有与商号结合才有可能产生财产权。第四,从使用范围来说,商号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企业名称只能按有关法律的要求在包装上进行注明,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出商号权的定义,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增加的一种信息,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些知名的商号经过长时间
7、的经营积累了其特有的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这些商号本身也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但这种财产权本身又是无形的,它是通过一定文字组合体现出来的一种与企业密不可分的信誉,具有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商号权的无形财产权的实现必须依附于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名称,不能脱离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其次,商号权具有一定程度的专有性。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商号只是附在企业名称权中进行有限的保护,而我国企业名称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只有在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
8、的专有权,因此商号的专有性也只是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排除同行业进行登记使用的专有性商号,其他不同的行业仍可以使用该商号,但其使用应以不对他人商号权有降低信誉等侵害为宜,也不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还应当考虑对驰名商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行业进行特殊保护。企业名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商号应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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