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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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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论文.freele,准确的翻译应为“商事交易的名称”,译成“厂商名称”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条对商号的规定,商号有两重含义。第一,商号是一个名称,在商事活动中,商人可以依据此名称从事经营;第二,商人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被诉。有学者据此认为:“一部分外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商号概念与我国的商号概念有很大区别,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 我国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论文.freele,准确的翻译应为“商事交易的名称”,译成“厂商名称”实际上是不准确的
2、。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条对商号的规定,商号有两重含义。第一,商号是一个名称,在商事活动中,商人可以依据此名称从事经营;第二,商人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被诉。有学者据此认为:“一部分外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商号概念与我国的商号概念有很大区别,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德国有专门的商法典,商号仅仅是商人的名称,这个名称本身并不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在通常情况下商号与商人是不同的,商人在为商行为中能以商号署名,能应诉和被诉,不过是商法典的规定而已,其商号的真正权利义务主体还是商人本
3、身。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商号的基本含义是一样的:是商事主体所有的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具有明显识别价值的专有名称,只不过因有无商法典的规定,其法律作用不同而已。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商号与企业名称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从结构上来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商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之中,是企业名称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我国有少数大中型国有企业没有商号,如武汉钢铁厂、长沙客车厂等,但这类企业是历史形成的,与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是不相符的。第二,从功能上来说,商号侧重于区别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如“同仁堂”药号与“九
4、芝堂”药号;企业名称则是对企业登记地、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的综合反映,能较全面地反映商品或服务信息。第三,从内容上来说,商号是一种无形财产,能在经营活动中为企业带来除商品和服务本身价值之外的利益;企业名称本身并不具有财产的内容,只有与商号结合才有可能产生财产权。第四,从使用范围来说,商号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企业名称只能按有关法律的要求在包装上进行注明,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出商号权的定义,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
5、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增加的一种信息,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些知名的商号经过长时间的经营积累了其特有的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这些商号本身也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但这种财产权本身又是无形的,它是通过一定文字组合体现出来的一种与企业密不可分的信誉,具有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商号权的无形财产权的实现必须依附于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名称,不能脱离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其次,商
6、号权具有一定程度的专有性。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商号只是附在企业名称权中进行有限的保护,而我国企业名称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只有在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的专有权,因此商号的专有性也只是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排除同行业进行登记使用的专有性商号,其他不同的行业仍可以使用该商号,但其使用应以不对他人商号权有降低信誉等侵害为宜,也不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还应当考虑对驰名商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行业进行特殊保护。企业名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商号应以实际使用为准,采不登记主义,对于没有经过登记但已经在生
7、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应确认其商号权予以保护。这样一方面是保持与巴黎公约的规定一致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那些没有经过登记的老字号的需要。再次,商号权具有地域性,商号权的地域基于企业名称登记的行政区域但又不应当限于该区域,否则就起不到保护商号的作用。企业名称权严格地限定于所登记的行政区域,但由于商品销售或者服务的范围很多情况下是超出该行政区域的,超出所登记的行政区域经营或服务而形成的商号权当然受到保护,对于全国驰名的商号,其保护范围应扩大到全国范围,一省驰名的商号,则应扩大至全省。商号权具有以
8、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性,但商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除商业秘密)的时间性特征。商号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企业存在,企业的良好信誉没有丧失,其对商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就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号权具有时间上的无限性,但商号权的时间无限性不是绝对的,当企业滥用名称权或者商誉丧失,其商号的使用不能为经营产生增值利益时,商号权也就消灭了。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识,而商号在企业名称中往往起着区分的关键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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