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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优化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环境,增强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能
2、力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上海新能源产业成为支撑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和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和智能电网等领域研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和机构。 二、明确发展和应用原则 根据上海的资源、产业、科技、成本等实际情况,上海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装备制造上,坚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高端制造、差别竞争”的原则;在新能源开发应用上,坚持“引领水平、体现示范、促进制造、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积极
3、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5 (一)制订首台(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及中资控股风机制造企业根据《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4、法》,申请国家首台(套)政策资金补助。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风力发电、核电、IGCC、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给予资金支持。对个别特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补贴标准可不受最高补贴金额的限制。 (二)设立专项资金。本市设立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
5、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以上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三)鼓励技术创新。新能源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有关规定,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研发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生产母机等装备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支持和鼓励新能源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
6、利。对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一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专利申请费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权的,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四)给予税收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
7、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5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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