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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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含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实施办法》(杭政〔2006〕13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和《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杭民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条凡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

3、障待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第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三)浙江省民政厅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四条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级负

4、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审核、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2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财政、统计、审计、人力社保、教育、公安、住建、卫生计生、工商、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第二章资金来源、

5、发放第五条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项目。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按季度发放。第三章收入计算第八条对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按照《建德市申请社会救助人员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1〕162号)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申请人的家

6、庭收入和家庭财产。-2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第九条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

7、转包、转租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七)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八)被征地人员(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九)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基础养老金除外);-21-(十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十三)经本市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

8、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十条以下各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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