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羡余”看北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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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羡余”看北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原刊期号】199704【作者】高聪明(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北宋结束了中唐以来的分裂割据局面,实现了辖区内行政、军政、财政的统一。就其中的财政方面而言,三司作为中央一级的最高财政管理机构,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大大加强,改变了唐后期以来地方节度使擅财的弊端,因而也就有了这样的说法:“朝廷自克平诸国,财力雄富,然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财用悉出于三司,故费浸多。”〔1〕这种说法表明了宋代财政的高度统一,它给人的印象是三司成了唯一的理财部门,地方无财政。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不仅宋代根本没有存在过,而且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实上

2、,宋代的财政实践中,既有统一,也有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划分十分明确。就整个宋代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存在前后变化,不仅北宋与南宋有很大差别,就是北宋各个时期也有所不同。关于南宋的情况,拙作《论南宋财政岁入及其与北宋岁入之差异》(《河北学刊》1996年第1期)已有所论及,本文则希望通过北宋时期地方向中央进“羡余”这一事实,对北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行考察。一“羡余”一词在宋代史籍中较常见,其表面的意思是多余、剩余,但在不同的地方所指不同,一是仓场“羡余”,即仓场实有钱物比应有之数多,如“先是,京畿每岁受纳民户税帛,皆别置场,命官与司隶参军分掌其事,事毕

3、有羡余悉与京府官均分,亦有缘此多取于民者”〔2〕。“(吴)守则监左藏库,(范)讽为矫奏羡余,改一官”〔3〕。此种“羡余”为仓场官吏在出纳之际上下其手、盘剥克扣造成的。另一种是税收机关的实收税额比定额或旧额多收之数,如“时承平日久,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遗利,及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增之,榷货务连岁有羡余,三司即取多收为额”〔4〕。这二种“羡余”都无足论,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向中央进“羡余”。地方向中央所进之“羡余”是指地方财政之节余,地方在额定上供之外向中央上缴的财物。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在进“羡余”时说:“管内诸军准备支用外,有钱四十万贯,绸五千匹

4、,丝三千两,布二十万匹,请悉以上供。优诏褒之,其钱帛令本路贮积,勿更辇致。”〔5〕李士衡是宋真宗朝进“羡余”次数最多的一位转运使,以善理财见称,他在任陕西、河北转运使时不仅不再接受内库对两路军费的补助,而且还常进献助祀、助东封,以及补助他路转运司。“先是,每有大礼,士衡必以供军物为供贡,洎计司检勘,其数多失实”,在这些供贡中,李士衡只是言其总数而没有区分应上供和额外上供者,故计司认为其数失实,所以大中祥符九年献助南郊时就加以明确说明,“河北转运使李士衡献助南郊绢布六十万匹,钱二十万贯,且言六十万皆合上供者,余二十万即本路羡余”〔6〕。这就明确说明所进“羡余”是规定上供外本

5、路的财政节余。同年,河东转运使陈尧佐也将本路节余之物上供,“本路屯兵旧以西川辇运帛匹充衣赐,今请于本路自备,今年冬衣计省绵、绢五十余万,以为上供”〔7〕。对此,丁谓说:“河东本无绵绢,非可筹画,此盖转运司每岁大计其数,故积羡尔。”也就是说,河东所进乃是从预算年计中节余下来的。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富弼上奏说:“洎太祖、太宗尽取川蜀、河东、江南、两浙、荆南、湖南、广南、闽粤之地,何啻万里,不许逐方私积宝货,当时尽归京师。且以后来,赋税无不经度,逐州只留实约军费,其余每岁尽取上供,……凡天下如此者已七十年矣,今诸路转运司以逐州实约之费无多羡余。”〔8〕这就明确说明,地方赋

6、税收入除用作上供外,留充地方经费,地方经费的节余即是“羡余”。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羡余”名为节余,但也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确是地方预留经费的节余。

7、另一种则是地方官员采取各种手段增加收入而得到的。如宋仁宗朝,王逵任湖南转运使时“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余,蒙诏奖”〔9〕。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上封者言:诸路转运司广要出剩,求媚于上,民输赋税已是太半之赋,又令加耗,谓之润官”〔10〕。元丰年间,吴居厚任京东转运副使,在莱芜、利国二监,“官自鼓铸”,使本路经费充足而且有数百万缗以佐国用。不论哪种情况,对于地方来说,所进“羡余”都是额定上供之外的。也就是说,地方所得赋税收入原则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上供,一部分则是地方留用财赋,进“羡余”就是地方完成规定的上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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