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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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纵观清代268年的历史,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咸丰朝之前是中央集权型,咸丰、同治年间是地方分权型,光绪、宣统时期是中央与地方争权型。这种变化是当时经济、政治、军事形势发生转变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考察清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对于今天的财政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全能型”事权产生“集权型”财政体制自入关统治后,清政府逐渐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它通过起运存留、奏销等制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以财权集归中央为特征,在咸丰朝

2、以前长达200余年的时期内,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执行。清朝前期,起运存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它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配原则与比例。凡是地方州县征收的赋税,运解中央归户部支配的部分称为“起运”,扣留本地分配的部分称为“存留”。入关后不久,清朝统治者便确立了起运存留各半的制度,但随着军费开支的膨胀和中央财政的匮乏,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存留进行削减。到了嘉庆末年,全国各地的存留银所占额征赋银比例平均仅为17.4%。总体看来,康熙中叶至嘉庆、道光年间,地方存留始终仅占微弱比例,一般不超过25%。地方存留过少导致一系列经济问题,其中又

3、以耗羡滥征最为严重。耗羡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熔铸赋银的折耗而于正额之外征收的费用,其数额往往比正额还多。地方政府征收耗羡既影响了百姓生计,又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权,因此到雍正初年便进行了“耗羡归公”改革。改革后的耗羡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中央发放“养廉银”给地方。通过这次收入分配的调整,财政集权中央的程度大为加深,地方经费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相对减弱了。为保证中央财政收支的集权,清王朝还制定了奏销制度,即预决算核销制度。自基层州县至中央户部,逐级造送收支清册,户部于年底分省汇总奏报皇帝,这是奏销制度的完整程序。地方政府的奏销册送交户

4、部后,凡户部认为有不符“部例”者,便责令地方限期答复,甚至重新造册。对于交待不清和无故逾限者,中央会对地方官员惩处或追赔。当时一些地方官员侵吞钱粮,挪用公款,造成严重的钱粮亏空。中央政府在怒斩贪官、严追赔补的同时,从奏销环节入手,建立了逐级盘查制,规定各级官员负有亲查下级奏销册的责任。各项制度的顺利施行需要高效的行政系统,清朝前期的财政机构设置也体现了中央总揽财权的指导思想。中央设户部,户部银库为天下财赋总汇。各省设布政使司,主管地方财政事务,布政使司是户部的地方分支机构,而不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机构。与此相应,布政使不是地方财政官

5、员,而是中央财政的地方专员;藩库也不是地方银库,而是户部银库的地方分库。上述表明,清朝前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是中央集权型的,中央在财政收支、奏销、行政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地方政府处于从属地位。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财政以社会经济为基础,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特定的财政体制。清朝前期,小农经济稳步发展,地区间经济联系日渐加强,各省收支结构与行政手段基本同一,这为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恢复农业经济,清政府实行“摊丁入亩”、豁免钱粮等赋税政策,从而使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得到进一步巩固,田赋也成为国家财

6、政最重要的收入。田赋之外,盐课、关税、杂赋等经常性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且来源稳定,中央容易控制。至于财政支出,更由中央详列了固定的15项,其中多数须由户部定额与核销。这就使得各项财政制度能够在中央政府的指令下逐级施行。第二,财权与事权紧密关联,清朝前期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的悬殊使财权集归中央成为必然。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形成的物质分配关系,国家职能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其财政分配份额,即各级政府的事权决定其财权。清朝入关统治初期,统一战争和恢复经济的任务繁重,这些都是当时的地方政府难以胜任的,中央政府便自然地担负起无所

7、不管的职能。军事方面,统一全国的战争和镇压人民起义均由中央统筹,巨额军费由户部拨付,地方督抚只是具体执行任务而已。经济方面,中央为恢复和发展生产,数次豁免赋税,仅乾隆一朝的全国豁免钱粮即达4次,所免赋税约略统计达一亿两以上。这种“全能型”事权势必造成中央政府在财政领域的集权。二、“分权型”财政关系的表现及其形成原因上述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至咸丰初年发生了巨变。当时为了镇压各地农民起义,清政府军费开支急剧膨胀,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为维持封建统治,户部只得将部分财权下放各省,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财权的扩张。自此以后,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成为昨日黄花

8、,地方“分权型”财政关系愈演愈烈,一直延续至清朝灭亡。不过,在光绪、宣统时期,中央为集中财权而采取了一系列调整与改革措施,与地方分权势力进行了一定较量,这一点是咸丰同治年间无可比拟的。因此,我们将咸丰、同治年间中央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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