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516715
大小:367.00 KB
页数:61页
时间:2018-08-13
《债法总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债法复习资料债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基本问题一.债的概念《通则》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条存在的疑点:1)没有突出当事人的特定性,2)没有突出给付的概念,未表明“债”是以“给付“为要求。3)没有表明债的财产性学理概念: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上的债与民间债的区别;A、民间债范围窄B、民间债不一定是民法上的债2)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狭义债的关系:仅一方享有债权,对方负有相应的债务的债的关系。
2、广义债的关系:由多个狭义债的关系构成的概括性的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1.债的发生原因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2.债的主体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4.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债务;5.债的性质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2.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A、形态不同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后者不是债的法
3、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第61页共61页债法复习资料2)给付与交付A、具体的形式不同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且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D、
4、法律意义不同给付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意定之债)1.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3.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二.因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法定之债)1.侵权行为——问题:侵权行为产生的是债,还是责任?答:责任。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主要为本人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4.缔约上的过失——问题:产生的是债,还是责任?答:责任,但在内容上与债有共通之处。5.其他原因——拾得遗失物第三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
5、其内容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债。区别:1)是否使用合同自由原则不同前者适用;后者否,有限制。2)使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前者《合同法》;后者《民法通则》。第61页共61页债法复习资料二.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就已经特定化的债。种类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仅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种类物为其标的物的债。区别:1)能否代为履行不同前者不能代为履行,后者可以代为履行2)风险责任能否约定不同前者的风险责任可以约定,后者的风险责任不能约定。三.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
6、、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连带)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负有连带责任或双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1)外部责任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按份承担责任,后者是承担连带责任2)产生的效力不同前者只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后者既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又存在内部效力问题3)债务人内部是否有追偿权不同前者债务人内部无追偿权,而后者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参考《民法通则》第86条“按份之债”第87条“连带之债
7、”。另外,还可结合总则中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理解。)四.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给付中选择一种的债。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合同的概念1)两大法系对合同概念不同认识大陆法系——协议说(双方)英美法系——允诺说(单方)第61页共61页债法复习资料2)广义的合同: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民事合同,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德国最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法
8、国3)现行法的合同定义——《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