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

ID:16503398

大小:3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8-10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_第1页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_第2页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_第3页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_第4页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思辨分析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便捷的融资手段,有助于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快速膨胀,其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对此,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金融机构配合和规范发展多元化的新型金融机构加以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思辨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38-04  一、引言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信息和交易成本等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快速占据一定份额,但是民间借贷具有典型的双刃

2、性,既有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农户生产经营和日常消费的积极一面,也有因经常性资金链条断裂等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反应和潜在风险的一面。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  但是总体来说,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行为,有其经济内生性,同样拥有追求价值增长的发展权。所以,应该通过制度改进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通过规范发展保障民间借贷主体的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的增长,而不是打压。但是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背景下,简单地放开民间借贷未必能够解决问题,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需要一个过程。  二、我国民间借贷规制与发展过程简析  本文着重介绍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以改革开放为界限,分

3、为两个时期:一是1949—1978年间,这一时期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二是1979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通过两个时期的划分,有利于观测制度改革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一)1949—1978年我国民间借贷规制与发展情况  在此30年间,我国民间借贷经历了一个由被宽容、限制、到改造直至被禁止的过程。建国初期,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管制和利用的态度,最初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整顿清理。1949年初,全国民间资本钱庄共有1032家,经过治理后,到1950年6月,全国民族资本银行钱庄有357家,比1949年初减少了64.5%。建国初期政府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态度是

4、十分宽松的。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可见,当时不但私人借贷是合法的,高利贷也是合法的,债权是受到保护的。1952年,中共中央东北局认为高利贷破坏农村经济发展、促进阶级分化,应该予以取缔。195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提出:允许农民间的自由借贷,发展信用合作以补国家银行农业贷款之不足。此时农村中提倡私人借贷以弥补国家农业资金的缺口。  在对民间借贷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政府又指导性地开

5、始了对民间借贷的公私合营到社会主义改造。以上海为例,钱庄在这一时期经历了四个阶段:组织联合放款处、组织私营行庄联营集团、组织联营总管理处、发展公私合营银行,历时3年,到1952年完成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典当业彻底消失,改组为小额质押贷款处。小额质押贷款处的业务与传统的典当类似,民众对它的需求仍极为旺盛。直到1966年文革爆发后,上海的小额质押贷款处才停止贷款,只办理还款。1967年11月对外公告结束小贷业务。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之一。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进一步提出了“代替私人借贷”的方针,主张发展信用合作社,配合国家农贷工作

6、,以取代私人借贷。  社会主义改造成功之后,民间借贷受到强烈打压,大多数形式的民间借贷基本消失,仅是以个人之间互助友情借贷形式出现的私人借贷还存在,其活动范围与规模已经相当狭小。  (二)1979年至今我国民间借贷规制与发展情况  改革开放后,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但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资金供给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和专业银行贷款来实现,而且对象以国有经济为主,民营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与非国有经济发展相适应,民间借贷开始逐渐发展。为扩大资金供给渠道,解决资金供给不足问题,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较宽松,除允许私人借贷外,还相继出台政策允许设立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银行等,赋予部分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

7、  尽管这一时期国家对民间金融较为宽松,但由于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政府对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开始进行整治。  2005年之前,我国对民间借贷中私人借贷的合法性是予以承认的,但对高利贷持打击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当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同时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1986年)对互助会持否认态度。以上法规条例将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法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