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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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

2、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

3、,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案例分析2派出所所长违法扣押财产应由谁担责任[案情摘要]村民田二与村长田大因竞选村长、计划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和。2000年8月,村长田大与当地派出所所长胡某一起喝酒,席间田大将长期与田二不和之事告诉了胡某,二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由胡某出面教训一下田二。几天后,田二从地牵着水牛回家,胡某以田二拖欠村里提留款为由将其水牛扣走,并限田二3天内送3000元钱到派出所接受处理。3天过后,田二没去派出所,胡某即将水牛牵往牛市以低价1200

4、元变卖。田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律问题]:本案派出所所长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分析要点]: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本案被告应是公安分局。作为国家具体表现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而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正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合起来的法律人格,行政活动只有通过具体的公务员来实现,如抽掉公务员行政主体也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本案中胡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为给村长田大发泄私愤,超越职权扣押并变卖田二家的水牛,明显违法。根据国家职务关系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行政主体为胡某所属公安局,应由其所属公安局承担责任。案例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

5、装店,租金一年为1万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过高自己亏本无利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街道办租金50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租金,并多次催要租金款无果。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对辖区的李裁缝的临街服装店进行查封,禁止李裁缝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街道办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 问题:(1)李裁缝与街道办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街道办的行政法地位如何?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街道办查封行为的性质,区政府应否受理李

6、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3)法院应该以什么案件受理该案?案例四:2000年,某市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市政府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土地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市清理干部建房、住房办公室(清房办)。并发文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凡自己盖房且达到标准面积的,原住公房必须腾出。任某为郊区副镇长,分有公房一套,自己又盖了一处私房。清房办通知任某腾出公房,任某不腾。市监察局对任某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市房管局也按市里规定决定加收5倍房租。任某不服两机关的决定,向市政府申诉。市政府维持了两机关的上述决定。任某仍不服,以自家人口多、面积不足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关系,公务

7、员与相对人救济途径的不同) (1)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任某对监察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房管局加收房租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任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答:(1)可以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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