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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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

2、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

3、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

4、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A.深圳市公安局B.深圳市公

5、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地方行政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

6、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1.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方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该市

7、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方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从合法主体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2.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从行政委托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3.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因此,从行政授权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案例分析四:本案

8、的被告是民警李某还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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