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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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文号:京地税法[2004]85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4-02-27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4-01-08时效性:有效主题词:涉外税收外国企业管理转发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8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

2、发〔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来华承包海洋和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以下简称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承包商的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一、承包商

3、在中国海域及陆上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承包商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承包商负责扣缴。二、承包商来华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签定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承包商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三、与承包商签定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在签定合同后15日内,将承包商的名称、承包项目、承包价款、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承包商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对签定合同业务频繁的,经发包方申请,主管税

4、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定期集中汇总报送的方法。文中所说的发包方系指从事中外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和承包石油工程作业的中外企业。四、承包商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按规定向发包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境外开具的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发票,并将其境外发票附在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后面一起作为结算凭证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凭据承包商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支付承包款。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承包商应纳税款,由发包方在支付承包价款时扣缴。六、发包方需要向境外支付外汇(属承包商承包收入或服务收入)的,应按照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七、承包商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同时废止。二ОО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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