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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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牛栏江流域的保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段分区保护。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

2、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作为重点保护区域。第五条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三个区。(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水位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13—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的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坡度小于等于3度,下同

3、)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一级山脊线划定。(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两个区。(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外的集水区域。第七条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牛栏江流域水体水质按照《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级有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参加的牛栏江流域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重大问题。—13—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实行属地保护责任制。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牛栏江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十条牛栏江流域的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牛栏江流域保护目标,并负责对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

5、核。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牛栏江流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栏江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牛栏江流域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牛栏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人民政府建立移民安置、社会保障、能源替代、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牛栏江流域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三条 在牛栏江流域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牛栏江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举报。牛栏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6、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机构和职责—13—第十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移民、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牛栏江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并检查、督促、考核

7、完成情况;(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情况;(六)组织协调本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牛栏江及补水工程设施;(七)依法履行有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牛栏江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3—(一)组织制定并实施牛栏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二)严格落实牛栏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三)负责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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