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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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013年3月1.北京市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的?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晚婚职工婚假为多少天?    答: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所以,北京市户口职工晚婚婚假应为10天 。3. 一对年轻人结婚,如果女方满23周岁是初婚,男方28周岁为

2、再婚,请问他们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  答: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虽然女方是初婚,但因男方是再婚,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4.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

3、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根据《北京市生育

4、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7.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晚育有什么奖励?答: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8.男职工有晚育奖励假吗?

5、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女方不休奖励假时)。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担负50%。如男女双方因公不能享受,可由女方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发给半个月工资。如男女一方享受半个月奖励假,另一方因公不能享受,其单位按女方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半个月工资。如女方工资标准过高,男方单位承担50%有困难,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9.职工生育(包括依法收

6、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在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2)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奖励假外,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独生子女的奶费(2元/月)、托幼管理费(40元/月)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25元/月),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和报销;(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单位发放本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10.第

7、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职工,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答: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凭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9条第(4)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11.职工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单位及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

8、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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