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ID:1558080

大小:132.51 KB

页数:40页

时间:2017-11-12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_第1页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_第2页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_第3页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_第4页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法制体系法律依据:宪法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4.增设行政处罚;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

2、称二、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生育政策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3、,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二、生育政策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二、生育政策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

4、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6.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二、生育政策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城镇居

5、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二、生育政策跨省生育1.男方办证条件:(1)一孩;(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3)女方

6、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2.男方不予办证情形:(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二、生育政策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1.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2.出具证明:婚姻+生育;3.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男方内地:不用办证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公务

7、人员双开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二、生育政策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

8、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二、生育政策出国留学人员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三、奖励优待晚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指初婚或再婚的初婚一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晚育假:晚育者增加产假15日(已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