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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土地房
2、屋主管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称登记机构)承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
3、7层; (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下,对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等建设情况;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
4、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 (四)项目分期预售计划,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 (五)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六)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 (七)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九)商品房装修标准;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第九条预售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
5、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售人的名称; (二)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包括销售广告名称)、幢号、建筑面积、用途;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预售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获准变更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与预购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批准,预售人改变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
6、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的,应当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并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预售人将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应当自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 受让方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相关材料; (四)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10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受让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完毕后,方可继续预售商品房。 第十三条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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