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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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来源:  作者:戴健民  日期:10-05-22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文将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析。  相关事实  原告人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其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公司即对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

2、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百度公司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其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为此,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确实对原告人人公司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人人公司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

3、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被告百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就北京书生诉盛大旗下起点中文网所作出的判决相比,本案的判决对以下方面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1)相关市场的界

4、定;(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正当性之认定。  (1)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认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理由如下:  (a)相关产品市场:法院认为,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

5、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来源:  作者:戴健民  日期:10-05-22  (b)相关地域市场:法院认为:“考虑到文化背景、语言习惯等因素,中国的网络用户选择并可以获取的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般来源于中国境内,即中国境内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会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因此,其将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  (c)最后,尽管被告百度公司提出抗辩:由于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而免费服务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本案不存在《反垄断法》意

6、义上的相关市场,但是,法院对此观点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借助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在本案中,原告人人公司试图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去证明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从而推定百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为了证明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人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a)

7、刊登在《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题为《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的文章,该文章述称:根据某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以65.8%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b)百度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在其网站上刊登的《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之文章。百度公司在该文章中声称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稳稳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  尽管原告人人公司提供了以上证据,但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百度公司确实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二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即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获得

8、了市场支配地位,理由如下:  (a)上述两篇文章所提到的“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与本案所定义的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否一致无法确定,而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直接相关,因此,法院不能确定上述两文中市场份额的计算是以范围相同的相关市场为依据。  (b)由于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人人公司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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