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提示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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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提示尊敬的客户: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见附件)。《通知》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本期律师提示将结合《通知》的主要内容,对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做一介绍。一、生育保险简介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2、(注:对于男员工,企业也应当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二、北京市2012年生育保险将实现全覆盖在《通知》实施前,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内容,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包括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京藉员工);《通知》实施后,即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

3、生育保险,这意味着: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将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即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三、生育津贴标准发生变化《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在《通知》实施前,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通知》实施后,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

4、数,根据职工的产假天数计发,即: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为了解决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四、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避免选择性参保,北京市的相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满9个月,《通知》仍然延续了该原则,但对于《通知》实施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给予了特殊的对待,即自2012年1月

5、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除了上述几点内容外,《通知》还提高了医疗机构的定额支付标准和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6、以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需要提请贵司注意的是,《通知》实施后,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征收,因此,为避免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而承担补缴、滞纳金、罚金等法律责任,请贵司在《通知》实施后及时到所在区县社保部门为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办理缴纳手续。2011年12月附件: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2011年12月20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

7、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

8、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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