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劳动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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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劳动法概述》自学内容第五节国外劳动立法的过程劳动法不是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就产生的,也不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新型社会关系的出现应运而生的。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叶,是在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产生的。一、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双方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这是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王全兴:《劳动法》,北京:

2、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仅为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和少量的自有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奴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分量甚微。。所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

3、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人身和财产的所有关系;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即使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不能离开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而独立存在。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逐出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和资本高度集中在资本家手中,从而使生产力的两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果这两大要素不以一定的形式结合起来,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下去,劳动者空有劳动力而无用武之地,12连生计也难以维持;资本家仅有生产资料也难以使其创造财富,获得增值。因此,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劳动者为生存所迫、资本家为利益驱动

4、而通过雇佣形式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充分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劳动过程。至此,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大量出现,劳动法赖以产生的条件终于具备了。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发展的过程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劳动立法的进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当代资本主义时期。1、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随着劳动关系的大量出现,就产生了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求。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展过程来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而产生,但由于其所持的价值取向不同而有反动和进步之分。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立法”调整

5、阶段和“工厂立法”调整阶段。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很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第一个“劳工法规”是由英皇爱德华三世于1349年颁布的,该“劳工法规”最基本的特点是为了保障资本家对工人进行最大程度的剥削,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并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等。从14到18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被称为“近代意义上的劳工立法”,虽然同样调整劳动关系,但其在内容上血腥恐怖,极尽强化剥削之能事,既强制劳动者为资本家做工,又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具有反动性,与现代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相

6、悖。在英国,皮尔勋爵于1802年提出《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获得国会通过。这就是目前公认的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实际上是第一部保护童工的劳动立法。该法规定:纺织厂不能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禁止做夜工。经皮尔等人的继续努力,此法案1819年得到修正,规定纺织业不分对象均禁止雇佣9岁以下儿童,16岁以下儿童仅能工作12小时。1833年的《工厂法》进一步规定,13岁以下儿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9小时,每周48小时。1847年修订的《工厂法》规定,女工及1812岁以下的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以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

7、》为开端,英国政府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陆续颁布了几项“工厂立法”。例如,法国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后又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颁布了法律,对限制童工和女工工作时间以及女工的工资等问题做了规定。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该法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每天10小时以上的劳动或者夜间劳动。1847年英国颁布了《十时间法》,规定13岁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在美国,184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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