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研究(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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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研究姓名:闫林业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王歌雅20080430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结合而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本文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分析、历史考察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有关的理论观点、各国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我国立法应有的选择。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分别就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

2、角度进行研究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概述。介绍成员权是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而衍生发展、成员权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以及现实意义。这部分重点对绝大多数学者观点比较集中的“二元论和“三元论”进行分析,指出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的三项内容之一,从而主张采纳“三元论说”,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个要素。该部分还论述了成员权属于物权,是物权下的一个独立的权利以及成员权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家、公司等相关主体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成员权探讨。认为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需要征收区分所有建筑物

3、,公司等集体组织因公民将区分所有建筑物投资入股,以及加层或拼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都享有成员权,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是关于共有区分所有所有权的成员权探讨。认为在诸如所有权保留、公私共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时,应分别赋予买受人、私人成员权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关于车库和车位的成员权探讨。简要分析了我国《物权法》有关车库和车位的规定不足,阐述车库、车位享有单独所有权,分析得出车库享有专有所有权,而车位不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对哪些车库的业主享有成员权进行分类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总结,推论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车库都可因取得专有所有权,从而取得

4、成员权资格。第五部分是关于承租人的成员权探讨。从承租人仅因承租行为而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论述了不能取得成员权资格。文章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基本观点以及文章的实践意义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关键词:成员权;国家、公司等相关主体;共有区分所有权;车库和车位;承租人.,.,,,谢,’.,.Ⅱ,,,.‘?’‘”,‘’,,:,..,.,...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

5、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墨蕉婆太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签字日期:宕年月日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司林业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墨蕉江太堂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墨蕉江太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司株业导师签名:么易扮?‖?、签字日期:碧年月引日签字日期:.君年月日学位论文作者

6、毕业后去向:电话: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绪论绪论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产生、发展,成员权的法理探索和实践运用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并日趋成熟,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法律价值。成员权最早由德国著名学者贝尔曼先生所提出,并被德国现行《住宅所有权法》所采纳,也得到日本以及我国学者的支持。成员权基于专有权和共有权而产生的共同关系,各成员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超过一般所有权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各国有关成员权的法律规定一般都强制规定一定的区分所有权人必须组成一个团体组织,以解决纠纷、管理公共设施及处理其他共同事务。成员权就是区分所有权人作为该团体组织的一员

7、所应拥有的权利及所应承担的义务。随着我国住房制度进行商品化改革,区分所有权人不仅会拥有自己的区分所有建筑物,而且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这就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地位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但是究竟哪些主体享有成员权资格,进而行使成员权利,学理观点及法律实践争议较大。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对国家、公司等相关主体能否具有成员权资格探讨,也对所有权保留、公私共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成员权资格研究,另外对车库和车位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的成员权资格分析,力求有所收获和完善。我国《物权法》立法历经十余年起草、审

8、议、征求意见、修改的曲折过程,终于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对成员权有所涉猎,但有关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仍存在缺失。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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