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朱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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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2-13  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所以,动产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形式逐渐取代传统物权法中以转移占有为基础的动产质押。由于现代企业的资产更多体现为各类债

2、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如企业发明等工业产权,所以,以权利出质获取信贷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担保途径。由此可以看出,在担保实践中,经济界的动力始终先于法律的规定。  传统担保物权的划分建立在两个标准之上:客体(动产与不动产)与占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无需转移占有;以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为质押,须移转占有。此外,存在非典型担保方式:动产抵押和不动产质押。这也表明,担保物权的划分更多地体现为理论意义,经济领域中的实践不停地突破理论上的框架,凸现了担保物权的开放性。  一、权利担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  值得探讨的是,权利担保包括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是否能够构成一种独立的担保

3、方式,独立于有体物为基础的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之外?  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原则上建立在有体物担保之上,其原因应可归结到知识经济之前的生产和交易方式,这集中体现在关于权利客体的讨论问题中,反映了民法学者试图从基本的法理出发为权利成为权利客体扫清理论上的障碍。现行各国民法典无一例外承认权利担保,但是并没有在立法体例上将权利担保作为与物的担保相对应的一种独立担保方式,其原因主要在于权利担保在规范适用上仍然原则上可以援引物的担保,体现了与传统的物的担保具有较大的共性。  但是,立法上的模式并不能否认,权利担保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物的担保存在诸多不同,担保物权内实际上已经形成有体物的担保与权利的担保二重结

4、构。草案在此应当注意权利担保的特殊性,如权利质权在很多方面都有别于动产质权:  第一,转移权利占有即“准占有”与占有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例如,在出质一般债权中,依据债权转移的规定履行通知债务人,此时,债权人和质权人都构成对债务人的权利人。  第二,占有规则实际上并不适用于大部分知识产权以及工业产权。相反,登记取代了占有规则,从这一点来看,大量的权利质押制度与抵押制度的公示方法相同。  第三,在动产质押制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并不享有对质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在众多出质权利中,权利质押制度实际上将出质的权利加以分解,即出质人所享有的债权中的价值变现权能移转给质权人,在特殊情况下自己仍然可以保留了出质

5、权利的其他权能,如商标权,出质人继续享有对出质权利的使用和收益,而且此种行为有利于保护质权人债权的实现。8  第四,动产质押的客体为动产,经济价值较少;而权利质权的客体为各种权利,并且可质押的权利不断扩张,经济价值普遍高于动产,如大量的知识产权、大宗股票、高额债权等。这也是权利质权在实践中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动产质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草案中第250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参照本法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该条反映了立法者认同权利质押的独立性,但同时反映出,在设计质押制度时,立法者仍然将动产质押作为质押制度的原型,而没有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考察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优先地位。虽然在立法技

6、术上,此种援引规定是必要的,但是,简单的援引可能影响到权利质权在质押制度中的真正地位,草案应当就权利质押有别于动产质押的部分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以此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从权利质权看物权法定原则的“软化”  我个人认为,担保物权不断吸纳新型类型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弱化,实际上,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的开放性,不仅仅使得法律和习惯相统一,而且增加了物权法的弹性。  担保物权制度承担了沟通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任务,历史上关于担保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的讨论反映了这一点。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是采取法典化形式的国家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

7、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物权中。在过去几十年里,通过实践新增加的物权形态几乎全部集中在担保物权中,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的“软化”主要体现在新型或者非典型担保方式中,而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出现首先是通过合同法来完成的。因此,在担保物权法中采取较为弹性的规定,实际上起到缓和物权法定僵硬原则的作用,同时满足经济领域对多种担保的影响。  三、何种权利之上可以设立质权?  (一)关于权利质权的立法模式  依据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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