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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临安市锦桥吴越街南侧保障房项目环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临安市锦桥吴越街南侧保障房项目建设单位:临安市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49号2017年8月临安市锦桥吴越街南侧保障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及相关规划情况93.环境质量状况184.评价适用标准21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5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337.环境影响分析34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439.结论与建议45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建设项
2、目周围概况及噪声监测布点示意图附图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5:项目所在地水功能区划图附件:1、环评确认书2、法人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4、真实性承诺书5、营业执照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临安市锦桥吴越街南侧保障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临安市锦桥吴越街南侧保障房项目建设单位临安市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文杰联系人阮凯通讯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山庄103幢营1-3联系电话18758078650传真/邮政编码31
3、1399建设地点临安市锦城街道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K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面积(平方米)23663绿化率30%总投资(万元)23892.7其中:环保投资(万元)109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4.58%评价经费(万元)/建成日期2019.51.1项目由来及特点住房问题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事难事之一。因此,建设危房改造拆迁安置保障住房,满足危房改造户及被拆迁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既关系到千家万户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人民政府义不
4、容辞的重要职责所在。建设拆迁安置住房,让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住得上经济、实用的危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对于建设和谐临安具有重要意义。项目总用地面积236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258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232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255平方米。项目容积率2.21,建筑密度23.7%,绿地率30%,总户数374户,场地内机动车停车位共477个,其中地上52个,地下425个。项目分为东西两个地块。西区块用地面积137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76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5、3304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717平方米。总户数240户,场地内机动车停车位共257个,其中地上28个,地下229个。53临安市锦桥吴越街南侧保障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东区块用地面积98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82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538平方米。总户数134户,场地内机动车停车位共220个,其中地上24个,地下196个。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4.1.2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5】8号)中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规划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因此,项目东西两侧区块沿锦桥路设置的商业及配套用房投产后不得引入餐饮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7、该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2017.9.1)确定本项目为“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中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72584平方米,因此对照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项目编制级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临安市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踏勘、对周围环境进行了调查,并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编制了本
8、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呈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1.2编制依据1.2.1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施行;(6)《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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