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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办法(85.06.29订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办法(85.06.29订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6-29【正 文】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办法(85.06.29订定) 第1条 本办法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由保险人视实际需要,参酌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情况,就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表及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增列之职业病作业种类中选定,并公告之。 前项健康检查之对象及项目,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及粉尘危害预防标准规定办理。 第3条 合于前条规定之被保险人最近加保年资连续满一
2、年者,得由投保单位申请本办法所规定之健康检查。投保单位未依规定申请者,被保险人得迳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审查后办理。 前项健康检查一年以一次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4条 申请健康检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者,保险人应通知申请人,并核发证明单,由被保险人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之医院受检。 前项申请书及证明单格式,由保险人另订之。 第5条 办理劳工保险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以依指定医疗机构办理劳工体格及健康检查办法所指定之全民健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为限。 第6条
3、检查费用依全民健康保险雇疗费用支付标准所列有关项目规定核付之,该标准未列者,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前项检查费用由保险人在职业灾害保险费项下支付。 第7条 被保险人实施健康检查后,办理检查之医事服务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分别通知投保单位、被保人险人及保险人。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与奈洛比资本市场管理局相互协助及资讯交换了解备忘录 1 第一条 :缔约双方及目的 一台北证券管理委员会,其地址为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南海路三号十二楼与奈洛比资本市场管理局,其通讯处为肯亚共和国邮政信箱七四
4、八○○号(以下共同简称为缔约双方,分别则简称缔约一方)均体认在台湾及肯亚证券暨期货市场间国际活动之成长,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缔约双方均确信:证券暨期货市场经由国际参与而继续增长,使得缔约双方在法律许可下,建立架构以相互交换监督、市场监视、调查与知悉之资讯,裨助两国证券暨期货市场之法律、规章及行政命令得以确定遵行,变成日益重要。此一架构旨为改善对投资人之保护,裨助强化充分且有效的证券暨期货市场业务管理,增强证券暨期货市场跨国交易监管,以及防止舞弊及其他禁止业务行为,俾以保证证券暨期货市场之健全。 第二条 :索取资讯之请求 三缔约双方同意审慎考
5、虑相互提出前项有关监督、市场监视与调查之资讯之请求。 四任何依据本备忘录提出索取资讯之请求,须符合以下条件: A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但遇有紧急情况,得先以口头方式提出,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电传方式确认。 B须明确说明以下各点: a索取资讯之内容; b索取该项资讯之目的; c导致索取资讯之行为之指述; d导致索取资讯之相关人之身分。 五为便及时处理此等请求,缔约双方同意指派附件所列人员为联络人。 第三条 :资讯之使用及保密 六索取之资讯衹得供以下之用途: A索取之资讯若系为确保请求事项有关之违法行
6、为在追诉程序中依适用之法规,经由侦讯、调查或诉讼,得以确保请求事项所列法规之 遵守或执行。 B如果在索求资讯使用前,请求一方通知被请求他方有意使用该资讯作特殊用途,而被请求之他方并未反对者,得使用该资讯作为确保 遵守或执行未在请求事项中所列法规之遵守或执行。 C进行民事或行政执行程序,协助刑事诉讼,或进行有关请求事项所述违反行为之调查。 七除非有下列情形,各缔约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应对依据本备忘录索取之资讯及因使用资讯过程发生之事宜,包括依本备忘录进行之谘商保守秘密。 A为执行请求事宜所必须披露者;或 B缔约之他方抛弃
7、该保密要求。 八请求提供资讯之一方,得叙明如被请求之一方认为披露之资料确属必要者,缔约双方得经由谘商以决定是否披露资讯。 该段内容对有关本备忘录之执行,涉及适当公众利益之一般性事务不适用之。 第四条 :谘商与联系 九本备忘录代表缔约双方有关证券暨期货市场之加强合作管理已向前迈进重要一步。缔约双方期望建立两国有建设性的未来关系,并原则同意竭诚协商有关资讯交换所需或妥适的其他措施。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无义务前提下,请求一方负担费用,由被请求他方委派联系之人员,以增加双方市场之了解。 第五条 :效期 一一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
8、日起生效,并在缔约一方以三十天前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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